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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检验检疫局出境水果加工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日期:2011-04-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89    

  第一条为规范对出境水果加工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进一步强化水果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鼓励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出境水果的质量安全,提高监管效率,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天水检验检疫局)管辖范围内出境水果加工企业的分类管理。

 

  第三条天水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境水果加工企业的果园基地管理水平、加工厂条件、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诚信等级以及果园病虫害发生情况、产品风险程度和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等,对出境水果加工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天水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监管科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加工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考核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出境水果加工企业分类

 

  第五条列入一类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企业必须通过出境水果加工企业注册登记三年以上,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果园管理,加工,贮存等关键环节),且有效运行。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年出境报检不少于200批。

 

  (四)具有专门的植保员,负责植物疫情和病虫害的检测。

 

  (五)出口水果质量良好,企业诚信度高,近三年内产品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98%以上,3年内未发生因疫情、质量方面责任引起的退货、索赔或其它事故。

 

  (六)加工的水果应不带有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符合其检疫要求。

 

  第六条列入二类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企业须通过出境水果加工企业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果园管理,加工,贮存等关键环节),且有效运行。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年报检出境不少于50批。

 

  (四)具有专门的植保员,负责植物疫情和病虫害的检测。

 

  (五)出口水果质量良好,企业诚信度高,近三年内产品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98%以上,2年内未发生因疫情、质量方面责任引起的退货、索赔或其它事故。

 

  (六)加工的水果应不带有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符合其检疫要求。

 

  第七条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境水果加工企业归为三类企业。一类、二类水果加工企业加工的水果受到重大疫情威胁时自动转入三类管理。

 

  第三章分类管理的申请与考核

 

  第八条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天水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监管科(以下简称检验科)提交局面申请,填写“出境水果加工企业检验检疫管理申请书”(见附件1)并附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水果加工工艺流程;加工厂区平面图及相关照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第九条检验科收到出境水果加工企业申请材料后,组成评审组,按本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审查、评定,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项,企业须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评审组确认后,提出分类类别的建议。符合一类管理企业条件的,提交局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批准;符合二类企业条件的,由检验科批准。

 

  第十条经审查、评定、批准,分类管理企业须向天水检验检疫局提交关于诚实守信的自我声明后,天水检验检疫局发文向企业公布分类管理企业名单。企业分类的有效期为三年,一、二类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升级的;

 

  (二)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加工场所变更的;

 

  (三)分类管理企业有效期满的。

 

  第四章分类企业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天水检验检疫局对实施分施分类管理企业出境的水果,凡出口商提出检验检疫要求,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的有害生物,实施田间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无附加声明的,仅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一类企业:获得一类企业分类管理资格后,检验检疫机构按报检批次10%—30%的比例抽批检验;其余批次由企业厂检合格后出口。

 

  (二)二类企业:获得二类企业分类管理资格后,检验检疫机构按报检批次的40%—70%的比例抽批检验,其余批次由企业厂检合格后出口。

 

  (三)三类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批批检验。

 

  (四)凡经由企业厂检出口的水果,在出口报检时,需提供厂检单,厂检单需经企业植保员和主管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天水检验检疫局检验科,应对一、二类管理企业建立企业档案,根据产品的风险程度确定对企业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日常监管频次,每年监管一到两次,并做出监管记录,作为类别是否达标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天水检验检疫局对分类管理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科应及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采取扩大抽检比例等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水果的;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严重不符合项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应当扩大抽检比例的。

 

  第十五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企业作降类处理:

 

  (一)出现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经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境外通报或境外企业索赔的;

 

  (三)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一年内出现2批不合格的;

 

  (四)厂检单存在弄虚作假的;

 

  (五)加工场所发生重大的变化,已不具备一类或二类条件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降类的企业须在降类满6个月后方可提出恢复原管理类别的申请,且必须重新经过考核、评审的程序。

 

  第十七条出境水果加工企业每年12月15日前向天水检验检疫局检验科提交本企业一年出口水果的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天水检验检疫局对分类管理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一类企业可优先享受各项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包括实施出境免验、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捷的检验监管模式和通关方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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