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繁荣我市鲜蛋市场,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保护农民饲养蛋鸡的积极性,现将农民进城卖鲜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持有市国家税务局和市牧业管理局联合颁发的《长春市鲜蛋自产自销证》(以下简称《自产证》)进城卖鲜蛋的农民均适用本通告。
二、农民持《自产证》进入我市市区各农贸市场销售鲜蛋,除缴纳1元卫生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农民持《自产证》可以进入居民区,走街串巷销售鲜蛋。
四、各级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教育进城农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维护市场秩序、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各级工商、卫生、城建、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六、本通告由市牧业管理局会同市工商、城建等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