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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市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集政办发〔2007〕21号)

   日期:2011-04-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53    


我市自创建世界遗产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以来,市民环境意识明显增强,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有了明显好转,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市区餐饮业迅速发展,市民对油烟污染问题反映强烈。为积极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难点、热点问题,市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2007年—2008年)对市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进行治理。为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环境权益为目的,全面提高餐饮业主的环保意识和大局意识,重点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环境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治理原则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餐饮服务业污染现状,市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原则和方法如下:

  (一)坚持从源头治理的原则。今后凡新上餐饮业户,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批关,无油烟净化设施和无高空排放措施的业户,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建设,更不准发放营业执照。

  (二)采取分类治理的原则。市区现有餐饮业户 180 家,规模不同、经营类别多样,情况比较复杂。为此,根据市区餐饮业户的灶眼数量和经营规模,对2个以下灶眼的小型餐饮业、3—5个灶眼的中型餐饮业和6个以上灶眼的大型餐饮业三个层次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2个以下灶眼的餐饮业户要根据其油烟排放量大小选择油烟净化设备,最低标准要采用家庭式抽油烟机;3—5个灶眼的餐饮业要安装中型的油烟净化设备,并且进行高空排放;6个以上灶眼的餐饮业户必须安装较大的油烟净化装置和与之相配套的高空排放管道。

  三、治理步骤和措施

  针对我市市区餐饮业户的数量较大、环境意识不强、治理工作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市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业户经营规模、所在位置、油烟排放量的大小及污染程度,将餐饮业户分为两批,在两年内完成治理工作。

  (一)集中宣传阶段(2007年5月25日—2007年6月20日)

  在电视台、网站发布《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同时,各相关部门深入餐饮业户了解情况,宣传《通告》精神。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餐饮业户对油烟污染治理的认识,主动配合治理工作。

  (二)重点治理阶段(2007年6月20日—2007年9月30日)

  在市区开展一次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重点对胜利路、团结路、文化路、黎明街、东盛街等主要街路两侧的餐饮业户、在居民区污染较重的、群众反映强烈且被上访投诉的餐饮业户以及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业户进行专项整治。对不达标的餐饮业户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限期治理。治理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全面治理阶段(2007年10月1日—2008年9月30日)

  对  市区其他没有进行油烟污染治理的大、中、小型餐饮业户进行全面治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市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市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市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

  (二)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环保部门完成市区餐饮业户的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特别是对未完成限期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餐饮业户,环保部门在处罚的同时不发放《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餐饮业户不予年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在油烟治理工作中态度坚决、动作迅速、标准高、提前完成治理任务的餐饮业户将给予适当奖励。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业户,在关停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   集安市市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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