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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6号)

   日期:2011-04-2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8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的水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省水利普查是为了查清我省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建立全省基础水信息平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

 

  搞好全省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省境内的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第一次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力争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机构组建工作。

 

  (二)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开展普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目前,水利部正在组织制订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在国家普查总体方案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

 

  (三)积极配合,组织好普查的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通知安排,2010年将重点开展水利普查试点和培训工作。目前水利部正在抓紧制订普查试点和培训实施方案,我省没有试点任务,在国家方案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统一安排,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培训工作。

 

  (四)积极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全力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制订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家喻户晓,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核定,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水利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在确保市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做好本行政区各县(市、区)普查经费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为水利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六、工作要求

 

  凡在我省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法规,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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