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有关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各级各部门、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下达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安委〔2010〕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通知》(晋政发〔2009〕9号)精神,制定了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省控制指标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省实际,确定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22项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重大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重大事故起数
(3)特大事故起数为零
(二)对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见附件1)。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010年省人民政府将全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4类22项全部分解下达到各市人民政府(见附件2)。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从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安全生产创新工作三个方面确定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对省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省人民政府对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省人民政府将全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到省有关部门(见附件6)。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6项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分解和控制。
省安监局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全事故死亡率和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煤炭厅负责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太原铁路局负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对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相关指标进行分解和控制。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对省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见附件7)。
(四)对有关重点企业的考核指标
对有关重点企业的考核指标由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并确定各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辖区内各个企业。
(二)对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与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国防科工办、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体育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太原电监办、太原铁路局、省农机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地勘局、省煤炭地质局和省引黄工程管理局等25个部门(单位
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省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本行业省属、中央驻晋企业及市、县行业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及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和办法
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考核分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省人民政府安委会组成考核组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打分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75分(含75分)以上为良好, 75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兑现奖励等次,良好以上单位确定为年度先进单位。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各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提出申报先进单位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及抢险救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安委办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省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部门安全监管处室、直属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直接监管企业推荐比例不低于50%;各市人民政府推荐范围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级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推荐比例:政府占20%,各级部门40%,所属企业占40%。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各占5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之和为考核总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对各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分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包括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等6项。相对控制指标包括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4项,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综合工作考核是对各市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六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权重0.2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是对各市人民政府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等六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权重0.20,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创新工作是对各市人民政府在鼓励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和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分,权重0.0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以上三项实得分总和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2对省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省人民政府下达省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对省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专项整治、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创新工作等八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1各市人民政府年内在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道路交通发生一次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不包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市人民政府和肇事车车籍地的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对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3)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路段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管理混乱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
(4)事故发生后(包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未履行现场救援,组织措施不力的。
肇事车车籍地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对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的;
(3)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
(4)辖区内出行活动组织者雇用不具备安全出行条件的车辆、驾驶人的。
事故死亡人数仍按原规定统计在事故发生地。
3省有关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年内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起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4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优秀的市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确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市政府。
(二)对获得优秀的省有关部门奖励2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省有关部门奖励15万元,确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10万元。
(三)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的省属重点企业和中央驻晋重点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给予奖励。
(四)对本年度评为全省安全生产的先进个人(30名),每人奖励2万元。
(五)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80个)和先进个人(120名)分别进行奖励,先进单位各奖励10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七)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00个)和先进个人(20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主要负责人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省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