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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城乡饮用水卫生达标规划(2011—2015年)(吕政办发[2011]25号)

   日期:2011-04-2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7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饮用水卫生标准》,进一步明确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健康安全,特制定本规划。

 

  一、饮用水卫生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全市现有市政供水单位(水厂)16个,水源地16个。其中地下水15个(深层13个,浅层2个),地表水l含(水库水),供水人口103.1万人。16个市政供水单位中,自设水源保护区的有5个,占31%;有卫生防护标识(告示牌)9个,占56.25%;有净化消毒设施l 2个,占75%;有供水卫生许可证lO户,占62%。据2009年监测水样52份显示,感官、一般化学性、毒理学指标达标48份,达标率92%;微生物达标40份,达标率76%;消毒剂指标达标仅28份,达标率54%。

 

  据8县(市、区)乡镇(农村)集中供水抽样调查统计,共有集中供水点1509个,供水人口  157.6万人。其中:地表水556户,饮水人28.5万人;地下水953户,饮水人  129.1万人。1509个集中供水点中,经沉淀过滤166户,占ll%;自然直饮水1343个,占89%。基本上处于“四无”状态即:无水源地保护、无自检设备、无消毒设施、无日常监督监测。据8县(市、区)52个乡镇141个供水点采样229份检测19项水质指标显示,达标184份,达标率61.54%。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微生物致病性指标超标率分别为17%和8%。

 

  自备集中供水3 1户,仅一户配备净化消毒设备。申领供水卫生许可证12户,占38.70%。据相关县调查报告:水质抽检38份,达标33份,达标率86.84%。

 

  二次供水57户,均无净化消毒设备。申领供水卫生许可证16户,占28%。据相关县调查报告:水质抽检166份,达标161份,达标率96%。

 

  (二)存在问题

 

  1、水源卫生防护差,水厂卫生设施严重短缺,“饮水卫生安全难以保障。全市16个市政供水水源地均未按《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划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区。5个县(市)供水部门自己设置了临时防护区。乡镇(农村)及自备水源均未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周围各种脏乱现象无人管理,存在复杂的水污染隐患。全市16个市政自来水水厂中有12个按规定配备了消毒设施,6个有化验设备并能开展水质常规自检,但不同程度存在着不规范问题。部分县(市)供水设施陈旧老化,管网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每逢汛期污水返流,造成程度不同的浑浊和污染。厂矿自备、乡镇(农村)集中供水及二次供水设施简陋,无净化消毒及化验设备,防止污染的预见性很差。

 

  2、供水设施投入不足。饮水卫生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一项民生工程。2005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05]132号),2008年市卫生局、建设局、水利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吕卫监[2008]5号),两文件对饮用水卫生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但长期以来,普遍关注的是能不能有水喝,对能不能喝上卫生达标水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市政水厂为自收自支单位,依水养水,加之多数供水单位水费欠账较多,致使一些经济基础差的县对城市供水卫生设施投入严重不足,供水能力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3、部门协调配合缺失,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不到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集中供水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饮水工程须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监督部门参加,负责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但由于部门配合不够和部门职能局限,形成了只注重有水或充足的出水量,而忽视了周围卫生状况及水源地环境保护,特别是工矿企业集中的区域水不同程度受到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的污染,饮用水卫生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4、公共饮水卫生监测机构检测能力差、检验结果公信力低,不适应当前饮水卫生监测任务要求。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水质分析项目106项,其中常规监测项目42项。目前承担饮用水卫生监测的市、县两级疾控中心,由于监测仪器短缺等原因,不能承担全项目水质检验任务,目前,市疾控中心开展29项,离石、汾阳疾控中心开展32项,交城、孝义疾控中心开展24项,柳林疾控中心开展22项,中阳、文水、临县疾控中心开展20项,其余五县自2008年以来基本上不开展水质化验。在上述检验机构中,只有汾阳疾控中心通过计量认证,检测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检验机构均无检验资质。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完善供水设施,加强监督监测,不断提高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基本原则

 

  安全、科学、可行性原则。以防止饮用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为目标,做到部门通力合作与发挥部门职能相统一,饮用水卫生管理与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相配套,饮用水水质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五年内力争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规划总体目标

 

  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建立“城乡兼顾、管理规范、监管有效、卫生达标、应急有备”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从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为出发点,按照《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当地政府组织环保、卫生、公安、建设、水利、国土等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结合水源地实际情况,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方案并落到实处。市政供水2011年达100%;机关厂矿自备水厂2012年达100%;乡镇(农村)集中供水2015年达100%。

 

  (二)饮用水净化消毒

 

  供水单位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饮用水消毒设施,做到不消毒不供水。市政供水配备消毒实施2011年达100%,机关厂矿自备水厂2012年达100%,乡镇(农村)集中供水2015年达100%。末梢水卫生合格率均达100%。

 

  (三)饮用水水质检测、监测

 

  l、供水单位自检。供水单位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饮用水检验仪器及检验人员,采样布点、采样频次、检验报告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规范进行。市政供水自检率2011年达100%,机关厂矿自备水厂常规项目自检率2015年达80%,乡镇(农村)集中供水微生物、消毒和感官指标自检率2015年达30%。

 

  2、卫生监督监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实施后,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为实现生活饮用水2012年7月1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指标的要求,吕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201 1年底具备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以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为各县(市、区)开展非常规指标中重点控制指标的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201 2年底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开展水质常规指标的监测工作,并通过计量认证。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2011年底达到开展水质常规指标快速检测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饮用水卫生安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饮用水卫生安全领导组,制定五年规划,采取得力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委员会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委员会,吸收卫生、建设、环保、水利、发改、安监、公安、土地、卫生监督、疾病预防等相关部门参加,明确责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三)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卫生、城建、水利、环保、发改等相关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饮用水卫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强化措施,各司其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供水单位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指导供水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将检查情况向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通报;建设部门要强化对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管理,按照新颁布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建立供水安全监管体系并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在发生各种水安全事故时能够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水利部门应与卫生部门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在落实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充分听取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意见,在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饮用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发改委在饮用水工程项目审批时要严格把关。

 

  (四)强化预防性卫生监督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工程项目,严格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申报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按程序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立项、施工和投入使用。凡经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不合格或未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的饮用水工程申报项目,一律不准立项;对已申报经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未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的饮用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应把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供水设施技改和卫生监测检验仪器装备购置;以保障规划目标按期完成。

 

  (六)严格实行“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

 

  凡新建集中供水单位(包括二次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供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对现已供水而无供水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须限期申请补办。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许可证发放上要严格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逐项审核,对迟迟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七)加强饮水监督检测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卫生监督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资源,要在摸清本地饮用水检测和监测基本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地饮用水卫生监管的实际,科学提出饮用水检测和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本地区饮用水卫生检测监测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开展饮用水卫生检测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卫生状况。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定期向有关领导和社会通报饮用水卫生状况,充分发挥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在维护人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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