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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81号)

   日期:2011-05-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55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1998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我市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实行,当前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措施的基础上,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安全的原则。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行粮食工作市长、县(区、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

 

  (四)从2004年起,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粮食收购市场,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取消粮食定购(含农业税征粮)任务,任何部门和经营单位不得干预或变相限制农民选择多渠道自主售粮。企业按随行就市的原则自主定价向农民收购粮食。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

 

  (五)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点多、仓容大、信誉好等优势,转换机制,搞好服务。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调控市场上起稳定平衡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中起载体作用,努力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的掌握粮源,搞好市场供应,增强市、县(区、市)两级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

 

  (六)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

 

  三、建立直补机制,保护农民利益

 

  (七)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种粮农民(包括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办法按粮食种植面积或与种粮农民出售商品粮数量挂钩进行补贴。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

 

  (八)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具体标准严格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九)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具体比例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确保直补资金真正补到粮食生产上,真正补到种粮农民手上,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当年的直接补贴资金,要在春播前兑付一部分,上半年全部兑现到农户。补贴款的兑付可以采取农业税增收和对农民直接发放“增补两条线”,可以直接抵扣农业税,也可以直接补贴给农民。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县(区、市)要对直接补贴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一)要建立健全保证市场供应的机制。第一,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保证我市粮田面积稳定在300万亩以上,正常年景粮食产量达到10亿公斤以上。第二,要完善市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按照省政府提出建立0.75亿公斤市级储备粮的要求,市政府将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列出专项资金,稳定和保证市级储备粮的各项费用支出。另外,县(区、市)也要常年保持一定数量的政府调控粮,以应对救灾、救济、突发性抢购等临时急用。具体建议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市农发行等部门测算下达。政府调控粮的有关费用支出,由县级财政解决。第三,我市小麦每年缺口在3.5  亿公斤左右,主要靠外省采购的办法予以弥补。市、县(区、市)两级粮食部门要采取直接采购、栈单交易、期货交易等形式,做好外采工作,积极发挥主渠道作用,农发行要给予必要的调销贷款支持。

 

  (十二)建立市、县(区、市)两级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市、县(区、市)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预测,实行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储备、质量状况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科学界定粮食安全预警类型,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均应建立粮食应急指挥部,分管粮食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指挥长。在发挥粮食安全预警应急系统作用中,要注意发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承担政府调控职能形成的损失,由财政部门予以弥补。

 

  (十三)要建立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结构平衡机制。全市粮食实行市长、县(区、市)长负责制。市、县(区、市)粮食部门在宏观调控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要认真做好有关基础性工作,积极提出调控建议,按照市、县(区、市)两级政府的要求,落实好相应的调控措施,保证全市粮食安全。

 

  五、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企业改革

 

  (十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储备粮库,下同)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改革总体上分两步走:第一步以人员身份置换为突破口,彻底解决“三老”问题,放下历史包袱。第二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资产重组,体制创新。

 

  (十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方面要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另一方面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关键是从“计划主渠道”转变到“市场主渠道”,从而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第一,对承担中央、省、市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第二,每个县(区、市)要保留l一2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承担各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或每县(区、市)组建1个粮油购销公司。平川县(区、市)应确定1个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第三,其它粮食企业要因企制宜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采取改组、兼并、出售、转让、租赁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没有发展前景的站点,通过评估,整体出让,优先出售给内部职工或向社会公开拍卖。

 

  (十六)关于老人问题。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原则上全部进行“双置换”,并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1.保留企业或新组建的粮油购销公司,实行定编定员。为保证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粮食、财政、银行、劳动、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改革领导组,通过考核、考评并参照职工意见,由领导组确定企业法人,其他定编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竞争上岗的人员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上岗保证金。对未被聘用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企业应将其档案从原用人单位转移到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并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和期满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退休前企业负担的个人养老金部分。

 

  3.已参保企业离退人员的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时足额发放,档案移交当地社保机构管理,与原企业彻底脱钩。凡是新参保的企业必须交清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已参保的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报当地税务、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分期进行补缴。

 

  4.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各县(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筹措资金:一是建议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节余中安排一部分。二是各县(区、市)根据县财力进行补助。三是企业通过出租转让变现存量资产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粮食企业自筹资金安置职工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十七)关于老粮问题。对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优先用于市级储备和政策性的供应粮源。同时,抓住当前粮食市场较为有利的时机,组织销售。各县(区、市)粮食部门库存粮食在2004年内全部消化完毕。对确实不能顺价销售的高价位粮食,交由省粮食局公开拍卖,形成的价差亏损由粮食企业挂账、粮食风险基金贴息。对现有陈化粮交由省粮食局统一定向销售,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十八)关于老账问题。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至2008)。从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新发生的亏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的历史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市、县(区、市)粮食局集中管理,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挂账本金按国家政策处理。

 

  总之,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努力实现老人走得稳、老粮卖得快、老账挂得实的目标。

 

  六、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

 

  (二十)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

 

  1.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要求,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财政从粮食企业收取的各项收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返还。各级政府不得以粮食部门名义贷款用于粮食经营业务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要限期归位。

 

  2.土地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需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缴后返,可全额返还给企业;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支出改革成本形成的债务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商业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可给予抵押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搞好粮食市场建设

 

  (二十一)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各级执法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强化部门互相协调,严格执法,科学管理,杜绝乱收费、滥罚款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十二)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务院文件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国家粮食局和省有关部门制定出市场准入资格条件后,市、县(区、市)粮食部门要在政策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入市收购资格的审核。

 

  (二十三)要认真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后,粮食部门对粮食流通监管的范围扩大了,责任加重了,要求更高了,市、县(区、市)粮食部门一方面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另一方面要做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十四)抓好市级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在“十一五”,市政府将市级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列入重点项目计划,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专项用于粮食物流体系建设。

 

  八、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杜绝在改革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二十五)改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强对各种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严禁乘改革之机弄虚作假,抽逃国有资产,挪用、转移政策性信贷等资金。要确保国有资产和政策性信贷资金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稳步实施

 

  (二十六)全市建立粮食市、县(区、市)长负责制。县(区、市)长在粮食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维护本地粮食安全。二是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品种调剂,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政府调控粮。保证政府调控粮食达到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规模,以应对临时急用。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积极推进国有粮食改革。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指导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区、市)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而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购销市场化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明确地提出要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为强化粮食市场监管,市政府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县(区、市)粮食部门组建粮食市场监管事业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十八)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全市购销企业改制任务在2005年底前完成。其它未彻底改制的粮食企业,也要同步推进改制。

 

  (二十九)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和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十)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本县(区、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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