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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的若干意见(惠府〔2007〕98号)

   日期:2011-05-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生猪生产是我市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又是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我市促进生猪生产的长效机制,提高我市生猪的自给能力,保持市场肉食品的有效供应,确保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生猪生产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布局,规范管理

 

  (一)鼓励和引导生猪生产发展。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行政领导负责制,认真编制生猪生产发展规划,按照国发〔2007〕22号文有关“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的规定,正确处理好发展生猪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进生猪生产的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农民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生猪生产。

 

  (二)依法规范养猪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要求,对现有养猪场进行整治和规范,扶持其健康发展。凡符合建设沼气工程条件的养殖户应全部建设沼气池并使用沼气,推广养殖业和种植业相结合、猪—沼气—鱼塘或猪—沼气—果树(农作物)相结合的生产模式,鼓励养猪场(户)充分利用鱼塘、农田等消纳养殖废料废水,推行健康养殖、生态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新办养猪场或经整治的养猪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猪场的选址要距离居民区和饮水水源1000米以上(饲养存栏量在20头以下的散养户除外)。

 

  养猪场主应将养猪场的名称、养殖地址、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报养猪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养猪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增加投入,落实经费

 

  (一)大力推进养猪场的沼气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养猪场(户)兴建沼气池,对经验收合格的沼气池实行补贴。具体是:把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每个户用沼气池(6—8M3)由市财政补助1300元,县、区财政补助700元(享受省级财政建池补助的农户,由市财政补助700元,县、区财政补助500元);规模化养猪场兴建大中型沼气池(80M3以上),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0元(享受省级财政建池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县、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生猪存栏量保持在5头以上的农户基本普及沼气池并使用沼气;非禁养区内生猪存栏量保持在100头以上的养猪场,原则上都应兴建大中型沼气池。

 

  (二)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稳步推进母猪政策性保险。为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粤财农〔2007〕260号)精神,2007年,我市能繁母猪补助的地方配套资金(40%)由市、县(区)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同时,按国务院要求稳步推进母猪政策性保险。

 

  (三)足额配套生猪重大疫病免疫经费,保证生猪生产安全。按国务院、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的有关要求,对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县(区)财政要按上级有关规定足额配套生猪重大疫病免疫经费。

 

  (四)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国发〔2007〕22号文有关“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的规定,为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快完善原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适当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原种猪场、种猪扩繁场的发展。

 

  三、加强领导,促进生产

 

  (一)把发展养猪业摆上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依法促进养猪业发展。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市制定的扶持养猪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生猪生产健康发展和猪肉市场稳定供应。

 

  (三)做好信息引导工作。建立健全畜牧业生产的统计、监测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监测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加强信息发布和预警工作,引导农民正确认识市场形势,指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畜产品健康消费,扩大生猪消费需求。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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