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成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确认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本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在1个县、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病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它地级市;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1个以上县、区;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涉及两个以上地级市(含本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范围内;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霍乱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在一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对本市两个以上县、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腺鼠疫在一个县、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公共卫生事件、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经贸局、外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物价局、农业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环保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爱卫会、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和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卫生局,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
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
(4)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
(5)协同市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其他相关工作。
(6)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各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答复社会关注问题。
(3)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收集相关材料。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5)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3.4 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委派的临时组织,事发地党委、政府(部门)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现场的应急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负责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3.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1)各级医疗单位要做好应付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系统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本级疾控机构不能做出鉴定或检测的,要及时送交上级疾控机构处理。
(3)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做好饮用水、食品、传染病等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督促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落实。
3.6 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市发改局: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经贸局: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物资(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外经贸局: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疾病监测、疾病控制工作经费和非正常储备药械专项经费,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经费及时拨付。
市教育局: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国安局、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隔离措施。
市工商局: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品事故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间的药械市场治理整顿,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积极组织应急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市场供应。
市物价局: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市科技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民政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农业局: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调查处理及医疗救治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组织好旅游团队的宣传、登记,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爱卫办: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开展除“四害”(病媒生物防治)活动。
通讯管理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收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管理措施的制定以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3.7 组织机构框架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1.1 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和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常规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霍乱、非典型性肺炎等实行重点管理。
4.1.2 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制定监测管理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的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进行监测报告。
4.1.3 建立健全并完善现有监测系统,对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实行网络直报。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并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1.4 对当地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4.2 疫情分析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