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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惠府办〔2007〕38号)

   日期:2011-05-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31    

  为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国办发〔2006〕40号文和粤府办〔2007〕31号文精神,按照分级负责、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管理,规范秩序,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稳定队伍,有效解决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规范、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种子管理新体制。

 

  二、明确权责和任务,加快国有种子公司的改革

 

  (一)全市现有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6家,其中:市种子公司已经脱钩。按照政企分开、分类指导、脱钩改制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务必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性质和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改制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实现人、财、物彻底脱钩。

 

  (二)改制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清产核资以及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亏损企业应进行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三)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大投入,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有关要求,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理顺干部职工的社保关系,保障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属企业自有的房产、地产等的处置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改制后的种子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办好相关的生产经营手续,合法经营,继续为我市的农业生产作贡献。

 

  三、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加大执法力度

 

  (一)按照“协调统一、相对集中、权责对等、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种子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效能,切实解决体制不顺、队伍不稳、经费缺乏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二)建立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种子管理机构设在市农业局,所需编制和工作经费在市农业局现有编制和经费中调剂解决。

 

  (三)强化管理职能。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国办发〔2006〕40号文的要求,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等职责,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四)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积极做好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为加强对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惠州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杨灿培副市长任组长、巫汉强(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仕启(市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农业局、财政局、编委办、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国资委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改革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接收从同级农业部门脱钩出来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配合做好国有种子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加大种子管理和公益性种子事业的投入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协助做好社保关系的接续和再就业工作。

 

  (三)加强监督,开展检查验收。各地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县、区要在6月28日前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省、市将于2007年7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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