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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肉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河府办〔2007〕79号)

   日期:2011-05-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24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肉食市场秩序,打击私屠滥宰和贩卖“白板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肉食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放心肉”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区肉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协调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组长,源城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物管处、源城公安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市区肉食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

 

  为加大对市区范围内私屠滥宰和贩卖“白板肉”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决定抽调力量参与源城区肉食稽查队对肉食市场的管理工作。

 

  (一)源城区肉食稽查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4名。队长由源城区经贸局副局长、源城区猪牛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副队长分别由市卫生监督所、市城监大队、市市场物管处、源城工商分局派1名领导兼任。

 

  队员由市农业局2人、市卫生监督所1人、市城监大队5人、市市场物管处4人、源城区经贸局(含区肉食稽查队)16人、源城工商分局5人、源城区畜牧水产总站2人、源城区旅游局1人、源城区财政局1人、源城区国税局1人、源城区地税局1人、市高新区地税分局1人、源城区卫生局1人以及源城公安分局部分公安干警组成。

 

  (二)源城区肉食稽查队分设4个工作组:

 

  1.市场监管组(26人):市城监大队5人、市市场物管处4人、源城区经贸局(含区肉食稽查队)11人、源城工商分局3人、源城区畜牧水产总站2人、源城区国税局1人。负责对地下屠宰场点和农贸市场、超市商场、市场外、店外、居民住宅小区、占道经营等肉食品档点实施日常监管和检查。

 

  2.单位管理组(8人):市卫生监督所1人、源城区卫生局1人、源城区经贸局(含区肉食稽查队)3人、源城工商分局2人、源城区旅游局1人。负责对宾馆、酒楼和民营(含外资)企业食堂、学校(幼儿园)食堂、机关团体食堂等餐饮(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和检查。

 

  3.企业协管组(7人):市农业局2人、源城区地税局1人、市高新区地税局1 人、源城区财政局1人、源城区经贸局(含区肉食稽查队)2人。长期进驻三友肉联厂和温氏瑞昌公司,协同做好核查和统计工作。

 

  4.治安维护组(5人):源城公安分局5人。负责执法行动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市农业局、源城区畜牧水产总站:切实做好宰前宰后的检疫工作,严拒病、死猪进入定点屠宰厂(场、点),确保出厂肉品质量达到检疫要求。

 

  (二)市教育局、源城区教育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肉品管理。建立肉品采购把关制度,严防采购私宰肉品;要求学校、幼儿园负责人严管食堂,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督促食堂负责人严格管理,切实规范肉品购买行为。

 

  (三)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学校食堂、宾馆、酒店、集体食堂等餐饮部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杜绝采购、加工、使用未经检疫检验肉品及私宰肉品,并与其签订《河源市实施“放心肉”工程责任书》、《河源市实施“放心肉”工程质量保证书》。

 

  (四)市城监大队:负责依法取缔占道经营和市场外、店外经营肉品档以及私搭、乱摆乱卖“白板猪(肉)”行为;负责牵头依法取缔居民住宅小区的 “白板猪(肉)”流动、临时销售点;配合工商等职能部门综合治理农贸市场。

 

  (五)源城区经贸局:充分发挥生猪定点屠宰执法主体作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取缔私自屠宰生猪的窝点,依法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肉品。

 

  (六)源城工商分局:加强对市区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以及超市的监督管理,全面签订《河源市实施“放心肉”工程责任书》,严厉查处入市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配合城管部门依法取缔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白板猪(肉)”流动、临时销售点。

 

  (七)源城公安分局:大力支持和配合打击“白板猪(肉)”的行政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惩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以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保障执法人员不受侵害。

 

  源城区各镇场、街道办事处配合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肉食安全管理。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严厉打击“私宰”和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猪、牛肉等不法行为,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生猪购销收费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区生猪购销税费征收标准,每头生猪税费共44.5元。其中:增值税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元;教育费附加0.6元;市场管理费8元;动物产品检疫费2.5元;生猪防疫费2元;个人所得税10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引入竞争机制

 

  在现有三友肉联厂、温氏瑞昌公司2家猪、牛屠宰企业的基础上,市区再增加3—5家经营猪、牛批发商。批发商经营的猪、牛必须由定点屠宰企业三友肉联厂或温氏瑞昌公司代宰。代宰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由屠宰企业收取;有关税费由屠宰企业代收代扣。三友肉联厂、温氏瑞昌公司和批发商应积极收购城区内养殖户的猪、牛,确保市区养殖户的稳定;严禁收购“潲水猪”、“垃圾猪”及病死猪、牛,确保肉类质量,违者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三)建立激励机制

 

  为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建立市区肉食管理工作激励机制。具体方案由源城区政府负责制订并实施。

 

  (四)严格工作制度

 

  稽查行动中没收的“白板猪(肉)”,一律由源城区肉食稽查综合执法队集中销毁,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占为已有或出售。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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