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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1]4号)

   日期:2011-05-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巩固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维护我市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确保粮食安全,根据2011年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粮食流通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通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促流通、保收储为目标,以调控和稳定粮食价格为手段,切实把粮食流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后相关工作

  进一步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保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大力扶持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8〕2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69号)精神,加快盘活改制企业的存量资产,加快完成企业上划、重组、出售、破产的相关手续,妥善处置各项债务。各级粮食部门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处理粮食厂办大集体等改革遗留问题,确保工人都得到妥善安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1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营机制,保证健康发展。

  三、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对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以及非国有粮食流通企业,要按政策给予信贷支持;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给予支持;对各类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应及时发放贷款。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格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和粮食市场建设的贷款扶持力度。

  四、大力促进粮油产业化发展

  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大力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着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继续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推进标准化、优质化生产经营,引导企业与农民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粮食购销和加工企业。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要充分利用当地优质稻谷的资源优势,打造大米加工园区,形成以大米为主要交易品种的区域性物流批发市场。加快我市大米品牌的培育,力争在两年内将我市优质大米培育出1至2个省级名牌大米和全国驰名商标。

  五、加快粮油物流体系建设

  在全市逐步形成中央、省、市、县(区)、农户5级储粮体系,做好藏粮于民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户储粮技术指导,大力扶持和推广农村“新型小粮仓建设”,提高农民的科学储粮水平,减少粮食产后储存损失。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粮食仓储设施的技术改造。按照现代物流的要求,大力发展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实施粮食物流通道建设,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全面实施“放心粮油进社区工程”和“乡村粮油连锁店”建设,使“放心粮油”产品逐步覆盖城乡主要消费市场,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将“乡村粮油连锁店”和“新型小粮仓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

  六、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油市场体系

  培育和规范多层次的粮油市场,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引导和鼓励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油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培育农村粮油经纪人队伍。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制定粮油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建立完善粮油批发、零售市场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项目和资金上支持梅河大米批发市场和通化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

  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我市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立足保障市区粮食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综合运用价格、风险基金使用、产销衔接、储备粮吞吐等调控手段,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应急预警系统,及时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完善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落实应急加工、运输、储存、供应网络和与之相适应的责任机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粮价异常波动时,各级政府要动用有关调控基金调节粮食供求。各地要将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应急成品粮仓库纳入本级重点建设项目。

  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防止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现象的发生。

  八、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和执法机构建设

  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切实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建设。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规定,根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在不增编、不增人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内设机构职能,核编定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尽快完善其职能职责。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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