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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牲畜屠宰属地管理实施意见(海府办(2007)24号)

   日期:2011-05-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9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1号)有关要求,加强我区牲畜屠宰属地管理工作,明确各有关单位在牲畜屠宰管理中的责任,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纳入牲畜屠宰属地管理的主要范围

 

  (一)我区十八条行政街及社区(经济联社)。包括赤岗街、新港街、昌岗街、滨江街、素社街、江南中街、海幢街、南华西街、龙凤街、沙园街、南石头街、凤阳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华洲街、官洲街,以及各社区(经济联社);

 

  (二)我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公安、农业、卫生、环保、环卫、城管、规划、国土等部门;

 

  (三)各类牲畜屠宰加工和牲畜产品流通经营单位及场所。包括屠宰加工企业、牲畜产品供应或销售企业、牲畜交易市场、农贸(肉菜)市场、超市、牲畜产品储运企业等;

 

  (四)涉及牲畜屠宰的出租场所。包括出租屋、厂房、仓库和违章搭建(构)筑物等。

 

  二、牲畜屠宰属地管理工作原则

 

  按照"所在街道负总责,主管部门具体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并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各保一方平安"的要求,社区(经济联社)对街道负责,街道对区政府负责。

 

  三、各单位职责

 

  (一)街道、社区(经济联社)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辖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1.制定街道、社区(经济联社)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制度,及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私宰点和经销私宰肉的监控情况,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协查协管工作;掌握本辖区内餐饮业、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和机团单位的集体食堂采购用肉情况,发现有采购使用私宰肉的,要及时上报区卫生部门,并做好协查协管工作。

 

  2.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屠宰点和自办市场的管理,发现违法屠宰点及市场内销售私宰肉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3.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在辖区内组织工商、卫生、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

 

  (二)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落实《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及牲畜屠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根据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联合执法工作;

 

  3.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三)区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对抗拒、阻碍牲畜屠宰及其产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扰乱牲畜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对牲畜屠宰及其产品流通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行为进行防范和查处。

 

  (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1.负责对违法屠宰场所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查处;

 

  2.负责对无证占道经营牲畜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牲畜屠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每年对各街道、社区(经济联社)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讲评,以此作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考核依据。

 

  区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有关肉品管理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四、奖惩措施

 

  (一)对做出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1.华洲街、南洲街、官洲街、赤岗街、江海街、凤阳街、瑞宝街、南石头街辖区范围内全年没有私宰点的;

 

  2.在查处牲畜屠宰管理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检举、揭发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违法行为有功的。

 

  (二)违反本《实施意见》,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惩处建议:

 

  1.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

 

  (1)通报批评;

 

  (2)行政处分;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问题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先进评比。

 

  3.被追究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自问题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先进评比,并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今后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4.在同一地点、同一场所发现有三次以上违法屠宰行为的,街道主要领导要追究属地管理责任。

 

  5.街道对辖区内牲畜屠宰管理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或者知情不报、包庇袒护,以及干扰职能部门执法查处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6.社区(经济联社)不履行知情报情职责,阻挠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社区(经济联社)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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