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种是水产养殖生产的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市自繁自育自供的苗种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为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水产苗种生产与不断推进的健康养殖和快速提升的质量安全要求仍然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落实不到位,苗种场内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不完善,苗种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用药现象。这些问题已直接影响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水产苗种管理工作,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和督促苗种场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执法监管,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符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水产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杜绝在水产苗种繁殖培育过程中违法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性激素等违禁药物;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普查,全面摸清水产苗种场的基本情况。请按照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附件2)所列内容进行登记造册。
(二)开展水产苗种场生产检查。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件3)的内容,组织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一是检查苗种场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的苗种场是否符合发证条件;二是检查水产苗种场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完备;三是检查水产苗种场所用亲本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四是检查苗种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五是检查自繁自用的苗种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和违法销售行为。
(三)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市局将配合省局的工作布置在4月至8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对海水鱼虾、罗非鱼、四大家鱼等主要养殖种类的苗种进行抽样送检,重点检查水产苗种中氯霉素、孔雀石率、呋喃唑酮、甲基睾丸酮等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物色筛选抽样送检的苗种场,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药残进行抽检。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产苗种场检查和水产苗种药残抽检结果及时通报相关渔政执法机构。各级渔政执法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时间安排
(一)2月至3月,各县(区)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工作;
(二)4月至8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对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苗种场整改;
(三)9月,我局组织对县(区)执法和督促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四)10月,对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成立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祥见附件1)。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时间安排和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整治活动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渔政监督、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机构为主,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执法力度。市、县(区)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执法机构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产苗种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取消苗种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特别要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查获一起,处罚一起。
(三)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水产苗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提高苗种生产者依法生产的意识和养殖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加大对渔业执法队伍开展水产苗种执法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其他要求。执法行动结束后,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执法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09年10月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时报我局渔业生产科和市渔政支队。
附件1:潮州市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
附件2: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
附件3: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附件4: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官网附件也不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