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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食药监食〔2011〕125号)

   日期:2011-05-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13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国家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的要求,现就我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一)强化专项检查。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检查,实行网格化监管和分片包干制度,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坚决消除监管盲点和死角,达到全覆盖。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确保重点单位无遗漏。要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2011年底前,对所有的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依法从严惩处。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落实的,一律停业整顿;对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严从快惩处。在专项治理中发现有非法添加线索的,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对发现已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坚决禁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的现象发生。

 

  (三)加大监督抽检。按照国家局要求,增加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为2011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要认真执行《2011年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甘食药监食〔2011〕114号)要求,加大对各类必检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提高重点品种监督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监督抽检和随机性监督抽检。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确保监督抽检工作需要。同时要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切实提高抽检效率。省局将积极筹措专项资金,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靠实主体责任。各地要迅速组织召开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局专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部署工作,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深入、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

 

  (五)迅速组织自查。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规定,组织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六)全面开展承诺。各地要于2011年5月底前组织各餐饮服务单位签订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做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七)严格备案登记。组织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登记,进一步健全企业监管基础档案。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还要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

 

  (八)健全内部管理。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要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并按照有效期使用。餐饮服务单位自行配制食品调味料,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要依法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广泛开展宣传。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专项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的培训。2011年5月底前,要印制并在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并将国家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企业和相关药品企业。

 

  二、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

 

  (一)要加大对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二)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要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三)要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多措并举,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方案,明确工作时限和要求,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全面落实问责制,对推诿塞责、态度动摇、整治不力、上报不及时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监管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强化社会监督。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诚信和自律规范,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

 

  (三)强化协调联动。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专项检查中发现采购、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强化源头治理,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四)强化长效建设。要通过专项整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安全内部管理规程,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要组织力量深入调研,对我省餐饮服务环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做出风险评估,探讨在全省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等高风险食品添加剂的可行性。同时,通过分析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找准监管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健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五)强化督导检查。5至6月期间,省局将抽调专门人员,由局领导带队,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对各地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专项整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专项检查、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中药生产企业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等进行全面督查,督查情况向当地政府进行通报。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周报,于每周四6点前报省局,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每期信息省局将汇总后向国家局上报。专项工作相关数据(格式见附件1、2)应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省局,由省局汇总后上报国家局。

 

  联系人:王 政

 

  电  话:0931-2132820

 

  传  真:0931-2132819

 

  邮  箱:gsfdaspc@163.com

 

  附件:1、   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情况报表.doc

 

  2、   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情况表.doc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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