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监管负总责,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生产收购布局,切实加强对乳制品各个环节的监管。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奶畜养殖者、生鲜乳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乳品生产经营秩序。
二、严格审核奶畜养殖和养殖小区建设条件,鼓励发展养殖场、养殖小区,引导分散养殖相继种养殖发展。加强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药监,做好奶畜疫病防控工作,加大奶畜养殖扶持力度,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十六条优惠政策。
三、严格生鲜乳收购站资质审核,生鲜乳质量监管、收购价格监控,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生产经营行为,实行生鲜乳运输“交接单制度”,建立完善生鲜乳收购和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四、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准入条件,规范乳制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五、加大乳制品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严格落实乳制品销售环节准入制度,监督乳制品销售者认真履行责任,保障饮食卫生安全。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