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省畜牧兽医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推进我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省畜牧兽医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畜牧业产值已占到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以上,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畜牧业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将更为突出。但是,由于目前我省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规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影响了我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暴露出我省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因此,改革我省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指导和动物卫生执法监管,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改革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形成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省级设置隶属于省农业厅的山西省畜牧兽医局,为副厅级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全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市、县两级单独设立畜牧兽医局,名称为“市(县、区)畜牧兽医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地方各级畜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指导、监督扑灭疫情;管理本地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药政和官方兽医及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履行原畜牧兽医局有关畜牧业管理的其它职责。
上级畜牧兽医局对下级畜牧兽医局负有指导职责。
(二)建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撤销山西省家畜疫病防治站(山西省动物检疫站、山西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组建“山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县两级对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动物检疫站整合更名为“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38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隶属县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管理。
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兽药执法工作;承担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职能工作。38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依法实施出入省界边境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疫工作。
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有指导职责。
(三)建立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撤销省、市、县三级家畜疫病防治站,组建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托单位,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
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预警、预报、疫情处置、疫情定性、疫情报告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研究等工作。
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有指导职责。
(四)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经营性服务职能和公益性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和建设。由县级畜牧兽医局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中心站(挂“动物卫生监督站”的牌子),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原则上每县设立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6-8个,每站8-10人。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全省每个建制村聘用1名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也可根据防疫工作需要适当增聘。村级防疫员由县级统一聘用,乡(镇)中心站管理。
四、建立畜牧兽医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市、县(含县级派出乡镇中心站人员)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费用。对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由县财政解决,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动物检疫等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省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市、县区域诊断实验室,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保证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要求标准。
(三)加快畜牧兽医工作的法规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研究制定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保障畜牧业发展的相关地方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畜牧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五、加强畜牧兽医制度和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制度
对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才能上岗。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执业兽医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三)做好编制核定和分流安置工作
按照各类畜牧兽医工作机构职责和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的需要,各级编制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合理核定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编制。新组建的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以及38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人员编制要在原有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整合,确需新增人员编制的要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予以核定。
对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六、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负责,畜牧(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办、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制订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原则上要在2006年11月底以前完成,各市人民政府要在12月底前将所属各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