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油、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吉林省粮、油、盐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05]196号),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油、盐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油、盐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油、盐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
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省级(Ⅰ级)、市(州)县级(Ⅱ级)和县(市、区)级(Ⅲ级)三级。我县为三级。
在县(市、区)城区或多个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人民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乾安县范围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食盐,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县长负责制的要求,各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当出现区域性粮食供求紧张时,各乡(镇)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各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定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乾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由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副县长及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粮食局局长担任。
成员:县发改委、粮食局、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农委、交通局、盐务局、工商局、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广播局、县农发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1.1乾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及时向吉林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我县灾情、粮食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支持。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乾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乾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粮食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粮食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盐务局、审计局、工商局、广播局、县农发行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县内粮食市场动态的粮源情况,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按照县政府或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示,联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包括向县政府及吉林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上报的报告及请示。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政府和县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乾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粮食局会同县发改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应急粮源的建议。粮食局和发改委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粮食局、发改委、经委、盐务局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的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调入工作。
(3)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众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4)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经委、交通局、粮食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6)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利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7)工商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对粮食市场进行监管。
(8)质监局、粮油质量监测站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9)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0)审计局要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11)粮食局指导县盐务管理局做好食盐的采购、加工、供应工作。
(12)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3)广播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14)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作好相关配合工作。
2.2地方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比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区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市、区)或市(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州)或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测、预警
3.1市场监测
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对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和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为科学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 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里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粮食局会同发改委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各地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当地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映,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掌握分析情况,并做出判断,确认出现县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出现县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规定,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向县政府请示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的粮源安排,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粮源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粮源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及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及运输的具体措施。
(4)粮源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申请调拨地方储备粮或其他储备。
4.2 县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县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2.2 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需要动用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III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所有粮食经营企业界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县(III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的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各乡(镇)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粮食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乡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重点乡镇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建高、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6.2.2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6.2.3对应急动用的粮源所占用的贷款,县农发行会同财政局及时清算并收回贷款。
6.3奖励和处罚
6.3.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⑵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⑶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⑷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急措施的;
⑵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⑶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⑷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⑸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⑹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本预案由粮食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