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37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全省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将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组织制度建设
(一)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结厦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经验,召开全省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综合评价,对省直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工作。
(二)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相关协调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基本情况调查,制定本设区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案,选择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试点基础上组织在其他县(市、区)推广,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由厦门市政府负责,继续做好全国和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设
(四)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数据标准及格式,并报送省质监局。
(五)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地方现行有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基础数据统一标准及格式等省地方标准。
(六)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信用信息的行政部门、协会、认证机构、内容、程序及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该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征集、整理、汇总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认证机构报送的信息,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九)由省工商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监管等级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由省质监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备案、监管等级、检验、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一)由省卫生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量化分级管理分级情况、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二)由省农业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三)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四)由省建设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市政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五)由省水利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乡(镇)、村以及部分县集中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六)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各口岸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七)由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汇总福建省境内各车站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十八)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行为,明确有权披露的单位、披露的内容、方式及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该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十九)由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依法向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
(二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快建设福建食品安全信息门户网站,开设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及查询系统,依法综合披露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二十一)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部门法定职责,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必要时在其他媒体上披露本部门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信息。
(二十二)由各相关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结合业务依法披露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二十三)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所主管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后,由省质监局发布。
(二十四)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和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对所主管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工作。
(二十五)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分别制定本部门对监管对象实行信用分类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对本部门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的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实行分类监管。
(二十六)由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良好农业生产规范认证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二十七)由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推动开展食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工作。
(二十八)由省经贸委负责,培育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的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服务;会同省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相关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五、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建设
(二十九)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发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对信用记录差的单位给予曝光披露。
(三十)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定期公布监管对象的分类监管信用信息,分别制定对本部门监管对象的信用激励和惩戒办法,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给予扶持,对失信单位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降低等级、行政处罚等方式的惩戒。
(三十一)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行业内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制度,根据行业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六、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教育制度建设
(三十二)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开展对下属单位及本部门市、县(区)两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人员和监管对象有关食品安全信用建设的业务培训。
(三十三)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倡导诚信经营,推动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自律。
(三十四)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发布重要权威信息,做好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
附件: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