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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意见(闽政〔2007〕21号)

   日期:2011-05-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48    

  各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省“菜篮子”工作,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抓好粮食生产

  (一)落实目标任务。认真落实保面积、攻单产的各项措施,力争完成今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2110万亩、总产710万吨的目标任务。扩大玉米等杂粮种植面积。抓住降雨过程的有利时机,抢时扩种秋甘薯等旱作。针对中稻和一季晚稻、双晚的苗情,因苗施管,搭好苗架,力争高产。抓好农资供应服务,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的技术指导和检查,抓好水稻免耕栽培示范、再生稻轻简栽培示范等省级核心示范点的建设。

  (二)落实各项支农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拨付财政支农资金,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对农民的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在交售订单合同粮食时兑现,农机具购置补贴在农户购置时进行兑现,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按规定要求及时兑付。2007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已下拨各有关项目县,应按省定进度要求实施到田到户。进一步加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保持化肥价格基本稳定。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

  (三)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对各种灾害要制订相应的防、抗、减灾的技术预案,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抢险救灾,争取保收保种。继续加强稻飞虱、水稻螟虫等农作物病虫鼠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以及稻水象甲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防控,确保不成灾,不流行,少损失。

  二、增加副食品生产

  (一)大力扶持畜禽养殖。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地方遗传资源保护,扶持健康养殖、规模化养殖、标准化养殖,建立对标准化养殖场长期扶持政策机制,财政性资金重点补助企业畜禽标准化饲养、沼气工程建设、粪污综合利用等项目,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发展食草动物、家禽养殖,通过扶持养殖、引进优良品种或选育改良品种,提升食草动物养殖规模和效益,改善市场供应结构。

  (二)大力扶持蔬菜生产。综合利用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加强蔬菜专业示范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扶持蔬菜基地水、电、路及栽培设施建设,提高菜地高产稳产、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大力发展反季节蔬菜生产,努力扩大蔬菜设施栽培面积,促进蔬菜均衡上市。鼓励发展“一村一品”,充分发挥地域特色,创建特色品牌。加大扶持引导力度,推行无公害操作技术规程,抓好统一供种、施肥、用药和组织销售等关键环节,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提高蔬菜的质量水平。

  (三)大力扶持水产品生产。大力支持水产品健康养殖,扶持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的模式发展无公害水产品基地。推动主要水产养殖品种的自主选育和品种创新,减少水产养殖病害,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制定贝类净化有关政策,开展贝类养殖区域划型工作试点,逐步实现贝类养殖从污染区域向一、二级海域转移,推进贝类净化上市。

  三、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一)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制订和完善畜禽、蔬菜、水产品等我省优势特色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强国际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逐步实现我省农业标准体系、标准管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以适应农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和推广,通过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示范带动,加快推进农业“三品”认证,全面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发展集约经营。

  (二)强化质量监管。对重点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特别是在全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要落实准入条件和实施办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工作。加快建立农产品特别是生猪、水产品、蔬菜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加大农业投入品源头整治力度,重点开展对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以及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做好源头防堵。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在源头上杜绝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三)完善检测体系。认真落实《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2006-2008)建设发展规划》(闽政文〔2006〕326号),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加大投入,完善检验技术手段,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服务和资源共享。

  四、搞活副食品市场流通

  (一)保障市场供应。各级政府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副食品的生产、购进、销售、库存数量要做到心中有数,完善稳定副食品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等主要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特别是要落实安排好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的猪肉等副食品供应工作。

  (二)完善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密切的产销关系,实行订单生产,建立鲜活农产品冷链配送体系,减少环节,降低成本,加速流通。完善城乡副食品信息服务体系,加强产销动态监测与预警分析,适时发布副食品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科学引导生产经营与消费。

  (三)加强产销协作。充分利用副食品生产基地产品资源,积极开展产销协作,加强产销衔接,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协会运作等方式组织副食品产销对接,开展市场调剂。产销区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机制,产区要首先保证省内销区供应,销区政府要筹措资金支持产区、奖励产区。

  五、加强市场流通监管

  (一)强化监测调控。完善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监测以及生猪屠宰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加强对肉、禽、蛋、奶、蔬菜、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市场运行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主要副食品市场供求和价格走势,做好市场调剂和调控工作。进一步完善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预案,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做好市场异常波动时的应急工作,确保市场稳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组织体系和预警机制建设,注意市场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的问题,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出预警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做好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为调整低保标准提供依据。

  (二)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措施,规范各环节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重点加大对猪肉、水产品等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出售环节的管理,加大牲畜屠宰管理力度,提高猪、牛、羊定点屠宰率,防止病死猪肉、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切实落实市场开办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强制退出、亮证亮照、挂牌经营等市场监管的各项制度,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

  (三)强化价格检查。组织开展食品价格专项检查,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粮食、食用油、猪肉、牛羊肉、家禽和以上述产品作为原料的食品制品的经营者(包括食品加工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是串通定价、合谋涨价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短缺数量、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要集中清理整顿涉及上述产品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

  六、完善各项保障制度

  (一)加强生产保护。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畜牧和水产养殖发展规划,明确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对国家、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和城市生猪、蛋禽、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因城乡建设和环境整治需要搬迁的,应妥善安排好新的基地地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将蔬菜生产基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对于确需征用菜地的要从严掌握,严格执行菜地补偿标准,并相应增加新菜地面积。

  (二)完善基地制度。省、市、县三级都要巩固一批规模化、标准化、政府可直接调控的城市生猪、蛋禽、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通过签订协议方式落实政府可直接调控的副食品基地货源,承担保障供给和稳定市场的任务。原则上城市生猪基地商品猪年出栏量要达到本地城区消费量的40~50%,蔬菜基地面积按城区消费人口计算人均要达到20平方米。

  (三)强化疫病防控。进一步落实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和疫苗调拨工作,组织开展夏季消毒灭源、秋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增强疫病监测密度和频率,坚持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动物疫情稳定控制。加快市、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和加强乡、村动物防疫队伍,切实增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能力。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防疫责任由县级政府负责。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贴。

  (四)建立储备制度。省级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储备生猪2万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生猪应占40%。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企业从省级城市生猪基地场中择优确定。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负责安排,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应急动用权在省政府,主要用于应急保障。各地可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适当的生猪储备,储备方式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储备费用自行负担。

  (五)加大副食品调控资金投入。加大副食品生产和市场调控财政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各级政府调控的副食品生产基地给予资金扶持,帮助其完善生产设施,提高生产能力、抗灾能力和保障供给能力。各级财政要继续将副食品风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新形势下“菜篮子”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加年度预算。“十一五”后四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资金1000万元。各地要按省政府规定征收及规范使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要用于“菜篮子”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区)政府要对各类畜禽养殖场(包括散养户建沼气池)特别是城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处理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给予支持。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调剂有关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支持畜禽养殖场污染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程。

  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落实用地政策。保障“菜篮子”工程生产建设用地。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可以通过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固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管理。生猪生产永久性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审批用地。对于流通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仓库、冷库、屠宰场和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比照仓储用地政策出让土地使用权。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异地搬迁改造中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二)落实母猪补贴政策。以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末能繁母猪存栏数为补贴依据(超过部分由设区市自行解决),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全省能繁母猪实施一次性补贴,其中由省级财政负担40元,设区市财政负担10元,厦门市全部自行负担。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落实能繁母猪补贴制度,务必在8月31日前将补贴款发放到母猪养殖户手中。

  (三)开展母猪保险试点。从今年8月15日起在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新罗区、福清市先行启动能繁母猪保险试点。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统一定为1000元,试点期间保险费率定为6%,即每头能繁母猪保费为6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20%、养殖户负担20%。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年出栏生猪60万头以上的延平、上杭、永定、武平、长汀、南安等6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开。在建立能繁母猪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确保养猪业稳定发展。

  (四)抓好补贴项目建设。中央政府专项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出台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专款专用,并按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或生猪饲养者。认真落实生猪良种补贴政策,做好新罗、福清、延平、上杭、武平、龙海等6个县(市、区)购买良种猪精液项目资金补助工作,在8月31日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从9月1日开始实施。抓好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下达我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建设,加快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和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五)加大科技支持力度。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扶持科研单位开展畜禽、水产品新品种和养殖新技术,蔬菜新品种引种育种、栽培新技术、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研究与成果推广。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副食品生产的科技投入,鼓励副食品基地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加大实用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副食品产量和质量,降低农药、兽药、渔药残留,增加农(渔)民收入。

  (六)落实运输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省政府规定,对整车运输粮食、食用油、蔬菜、禽、蛋、生猪(包括猪肉)、牛羊(包括牛羊肉)、水产品、鲜牛奶等车辆免征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

  (七)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人行、银监局的分支机构和农业、财政等部门建立辖区金融扶持生猪生产的工作机制,引导、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猪产业链各环节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大型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重点加大对规模养殖企业的贷款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重点满足农村养殖散户的贷款需求,并改进服务方式。要继续做好对生猪养殖的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工作;要继续搞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抵押贷款。同时,要制定、完善本地担保机构扶持生猪生产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补偿办法,切实落实当地财政必要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八、安排好群众生活

  (一)增加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补助。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各地可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低保补助水平和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城市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对城市低保对象发放的实际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所需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级财政从今年8月起至12月止给予适当补助,并于8月31日前发到低保对象手中。对因物价上涨造成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发放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人每月救助金额不低于12元,临时救助期限从今年8月起至12月止,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地应于9月中旬前发到低保边缘家庭。厦门市的补助办法由厦门市政府自行决定,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二)保障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安排好对大中专院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发放工作和对困难学生的补贴。中职学校助学金和高校助学金应分别在开学后一个月和两个月内按月发到学生手中。对于今年春季省内高校已评定的在册困难学生和全部中职学校学生每人发放6、7两个月肉价补贴14元,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核拨,并在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发到学生手中。从2007年秋季开始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新的资助政策体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核拨。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堂“零租赁、公益补贴”的政策,按今年下半年高校在校学生数每人补贴10元标准拨给高校学生食堂专项补贴。以上三项部属高校按中央政策执行,厦门市自行解决。创新大中专院校猪肉等主要副食品采购方式,组织学校食堂与无公害规模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副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对接,招标采购,减少环节,降低成本,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副食品供应,稳定食堂饭菜价格,保证学生消费安全。

  九、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宣传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菜篮子”工作、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反映各地政府各部门所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发布有利于平稳市场、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的信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宣传,引导群众客观看待猪肉等主要食品供应及价格的变化情况,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内部信息通报,规范对外发布信息行为。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副食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实和完善负责制的内涵,把“菜篮子”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做到“三纳入”、“四到位”,即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重点项目,机构、人员、资金、责任到位,切实保证中央和省的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兑现,保证猪肉等主要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证群众副食品消费安全。

  各级经贸部门负责抓好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对生猪等重要副食品的市场调控,确保市场供应基本稳定。各级农业、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和抽检,抓好农产品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查处假冒伪劣、无证照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副食品价格监管,打击哄抬物价、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副食品生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

  (二)完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加强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工作。各市、县(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担负起本地区副食品生产扶持和市场调控的任务,制订副食品生产流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发展任务和政策措施,定期研究解决副食品产销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确保副食品生产发展、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时限要求,抓紧下发相关文件和资金,同时加强检查督促,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省里的政策,特别是要及时把补贴款兑现到农民、低保户、学生手中。各设区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贯彻本通知情况应在9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决定,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地检查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实行“菜篮子”工作问责制,将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落实、不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或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因防疫不到位,造成养殖户损失的,地方政府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生猪肉等副食品供应断档、脱销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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