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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馒头等食品生产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龙食安委[2011]10号)

   日期:2011-05-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馒头等食品生产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就加强馒头等食品生产销售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馒头等食品生产销售单位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 深入调查,掌握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立即组织对馒头等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是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学校食堂、校园内餐饮店、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开展全面深入检查,及时发现、彻底铲除非法制售馒头等食品的“黑窝点”,严厉打击馒头等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严格规范馒头等食品生产经管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地方行政首长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号)的规定,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实施生产经营许可,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依规加强对馒头等食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管,严防发生馒头等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一)质监部门负责馒头等食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不包括馒头前店后厂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从严惩处无证无照生产馒头等食品的单位。

  (二)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单位、单位食堂、餐饮配送单位(包括早餐工程)、超市熟食部、前店后厂馒头店(加工部分)的监管,严格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和销售台账制度, 指导餐饮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工商部门负责馒头等食品销售店、食杂店、前店后厂馒头店(销售门店部分)的监管,严格规范食品经营主体准入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等制度,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加强对大型超市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督促生鲜超市业主严格审查场地或柜台承租者的许可证,加强巡查,取缔承租超市场地或柜台无证进行馒头等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四)教育部门负贵加强对学校的监督管理,落实学校校长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和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查处学校违规将集体食堂、店铺承包给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五)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的食品流动摊贩。

  (六)公安部门负责侦办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

  三、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悄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四、强化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典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有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食安办要及时收集、汇总、统计和报送开展馒头等食品生产梢售单位专项检查的相关信息。各地工作情况书面材料由各县(市、区)食安办5月29日前报我办,由我办汇总上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要情况请随时报告我办。

  联系人:谢建潮,电话:0597-3293650,传真:0597-3293652,邮箱:xjc22323173@163.com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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