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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厦工商市〔2009〕12号)【废止】

   日期:2011-05-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01    

  各区工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

  现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等规定,现就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部门分工及工作流程

  (一)具体分工

  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食品流通许可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企业(含外资企业),由食品经营企业住所地的区工商局负责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各区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区工商局可以委托下属工商所以区工商局的名义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已受区工商局委托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流通经营户(企业)。

  (二)工作流程

  经营者申请字号名称→向区工商局许可准入部门(工商所)提出许可申请→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申请人的经营类型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和《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评分细则》→市场科(工商所)审核→局长审定→核发流通许可证。

  对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也应进行现场核查并按上述工作流程(不含经营者申请字号名称)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

  (一)工作分工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后,除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原则上均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现场核查一般由经营场所属地的工商所负责实施。各区工商局市场科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对其承办的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步骤

  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核查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经营类型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核查登记表》)和《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现场核查表》和《评分细则》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确认,加盖核查单位印章后,一份交给申请人提交市场科(工商所),另一份由核查单位存档。《评分细则》文书分为A和B两类,其中:A类适用于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B类适用于仅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根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选择使用相应文书,《评分细则》应与《核查登记表》配合使用(文书使用说明详见《评分细则》审查说明和《核查登记表》使用说明)。

  对未达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的,许可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开具《驳回申请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委托现场核查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区工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市场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属地工商所进行现场核查。工商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或者收到区工商局的《委托现场核查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现场实地核查。

  (四)现场核查文书归档

  核查单位应建立现场核查档案专柜,现场核查档案主要内容:《委托现场核查通知书》、《现场核查任务书》、《核查登记表》和《评分细则》。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注销、延续、补发

  申请、变更、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提交材料。

  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申请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及办理期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核人员,应当根据职责审查或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区工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准人。核准人可书面授权区工商局市场科科长、工商所所长行使核准权。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或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予以受理的,市场科(工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含现场核查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区工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场科(工商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市场科(工商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申请受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五、临时流通许可证换发工作

  临时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若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应当提出《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申请,填写《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并补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市场科(工商所)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必要时也可以重新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市场科(工商所)应当缴销《临时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若临时流通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许可受理单位应当按照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流程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并缴销《临时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于超过有效期而未及时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其停止经营,并督促其及时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

  各区工商局市场科、工商所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食品许可档案。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注销档案(含临时流通许可证档案)应分别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顺序装订,《现场核查表》、《评分细则》、《受理通知书》、《准予许可通知书》作为“其他材料”附后装订归档。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装订成册,并在封套上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档案编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以及对被许可人行政处罚的材料,市场科(工商所)应当及时整理,一并归入许可档案。

  各区工商局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整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并确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专管人员,妥善保存有关档案和材料。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食品卫生许可证》档案交接

  根据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的规定,各区工商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与各区卫生局沟通协调,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档案的对口交接工作,加强对未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市场处负责接收由市卫生局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档案,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档案移交各区工商局。

  八、《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各区工商局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证。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原卫生许可证未年检或过期的,食品经营者属地工商所应当重新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市场科(工商所)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其停止经营,并督促其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其他事项

  (一)日常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不符合许可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屡次不改的,应责令其变更申请事项;拒不改正的,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罚。《食品流通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格式由市工商局制定并提供各单位下载使用;

  (二)许可证章:《食品流通许可证》加盖区工商局公章,《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等通知类文书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等收据类文书可以加盖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大嶝工商处、区工商局市场科、各工商所食品流通许可专用印章由市工商局统一申请制作并下发各单位使用;

  (三)申请文书:食品流通许可证各类申请文书由市工商局统一组织印刷,各区工商局根据各自印刷数量自行与印刷厂结算费用。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文书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本已在厦门红盾信息网(www.xmgs.gov.cn)公示,各单位可指导经营者自行下载使用。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厦工商市〔2009〕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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