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推广 热搜: 食品  机械  北京  白酒  保健酒 

17600109315
服务时间 9:00-18:0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09号(第三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等)

   日期:2010-07-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82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第三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3)》(附件1,简称《标准目录》)及试行兽药质量标准(附件2,简称《试行标准》)、《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3)》(附件3,简称《申报企业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3)》(附件4,简称《受理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3)》(附件5,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标准目录》的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标准试行期2年。原同品种兽药地方标准(简称地标)同时废止,并不再受理《标准目录》同品种地标升国标申报。

  二、列入《申报企业目录》的兽药GMP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本企业有申报标准的产品批准文号。

  三、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进行审评工作。参与标准申报的企业,应按本目录“审评意见”要求向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审评办)上报技术资料。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标准同时废止,其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五、标准试行期内,生产企业应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并抓紧做好标准修订完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标准试行期满前3个月,生产企业应按《申报企业目录》“审评意见”要求,向审评办提交标准转正申请及相关技术资料。逾期不报的,取消生产资格,注销产品批准文号。

  六、标准试行期满,我部将公布试行标准转正后兽药质量标准。不具备转正要求的试行标准,列入《废止目录》,其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七、各省级兽药监察所应按《试行标准》抓紧完成申报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认真做好试行标准执行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和审评办。

  附件: 1.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3)

  2.试行兽药质量标准(略,另发)

  3.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3)

  4.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3)

  5.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3)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3).doc
     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3).doc
     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3).doc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3).doc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Copyright©2004-2024 中国食品行业网 版权所有 网站首页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