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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加强奶站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唐政办函〔2008〕388号)

   日期:2011-06-2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02    

  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奶业秩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为规范奶站的经营管理,加快唐山现代奶业建设步伐,实现健康、安全奶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现代奶业为目标,以发展奶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为载体,以整顿和建立奶业秩序为契机,努力探索乳品加工企业与奶站、奶农产业链一体化管理模式,加强奶站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障牛奶质量优质安全,促进唐山奶业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实现唐山奶业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底前,全面取缔流动奶站,50%奶站由乳品加工企业管理;到2009年底,奶站全部由乳品加工企业经营管理。

 

  三、重点工作

 

  (一)明确标准,实行许可。一是只有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品加工企业、奶牛规模养殖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有资格开办奶站,从事生鲜奶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鲜奶。现已登记注册的奶站,于2008年年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逾期不变更、注销的奶站、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奶牛规模养殖场要达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奶站必须要达到《河北省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二是对现有奶站认真治理整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现有奶站进行全面检查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以及流动奶站2008年年底前坚决取缔。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奶业发展规划,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建设奶站。存栏300头以上(产奶量达到3吨以上)的奶牛场、奶牛养殖小区可建设奶站,其它奶牛相对集中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布局合理的奶农合作社奶站。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制定出本辖区内奶站的布局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农办和市奶站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创新体制,因势利导。鼓励乳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建、收购、托管等形式经营管理奶站,理顺奶农、奶站及乳品加工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实现乳品加工企业、奶站、奶农有效衔接。自建奶站是指乳品加工企业自己投资建设的奶站,奶站归企业所有,所有权与管理权统一于企业;收购奶站是指乳品加工企业购买的奶站,奶站产权转移给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统一于企业;托管奶站是指乳品加工企业与符合条件奶站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奶站开展鲜奶收购业务,加工企业派驻监管员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员的人事、工资待遇统一归乳品加工企业管理。

 

  (四)完善体系,加强监测。到2009年底,基本建成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增设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专职从事畜产品特别是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市级牧渔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设,增加设备,充实人员,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县级要尽快建立牧渔产品质量检测站,争取明年3月底前全部建成达标;奶牛重点养殖乡镇明年年底前建立质量检测分站,具备快速检测能力。奶站要建立质量检测室,具备常规检测能力。乳品加工企业要具备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建立健全奶站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及时做好鲜奶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完善运输交接手续,逐步建立奶站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要规范奶站的经营管理,建立合同化管理机制,奶站要与乳品加工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同时按照农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奶农签订购销合同,用合同机制将管理链条完善起来。要对全市现有的乳品生产企业,重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生产许可证。凡是正在整改或不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乳品企业,不得参与奶站的建设、收购、入股、租赁和托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奶站规范化管理的领导与协调,确保完成任务。畜牧和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区)、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促、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组织开展的重大专项检查活动,有关部门要积极派员参加,联合行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畜牧、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互通生鲜奶生产收购、乳制品加工和销售各环节的检查检验结果,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要联合查办。有关部门要层层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动员群众检举揭发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对举报查实的要给予适当奖励。奶站和乳品企业要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奶站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二)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鲜奶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计划,落实责任,严密监管程序,加大监测抽查力度,严厉打击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行为。切实加强对奶站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当前尚未交由乳品加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奶站,要派驻质量监管员严格进行监管。发生质量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管员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奶站及规模奶牛养殖场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制定政策,给予扶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主动牵线搭桥,创造条件,积极协调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站至少要达成托管关系,把奶站的管理权交给乳品加工企业;政府鼓励乳品加工企业在本辖区内收购奶站,并在交易环节给予优惠和照顾;大力扶持企业自建奶站,有自建奶站意愿的乳品企业,各县(市)区要在建设用地、资金筹措、工商登记、卫生防疫等方面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扶持。新建奶牛小区要注意搞好奶站产权、管理与乳品企业的衔接,做到一次对接成功。

 

  (四)舆论引导,协调发展。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发展规模养殖、规范奶站建设、严把乳品质量的重要意义,选择推出一批通过合法经营致富的典型,曝光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加强乳制品营养功效和消费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消费信心,积极引导和扩大乳制品消费。

 

  (五)建立机制,奶价协调。各地要建立由物价、畜牧、工商等部门以及奶业协会、乳品加工企业、奶站、奶牛养殖户代表组成的生鲜奶价格协调委员会,定期协商确定生鲜奶交易参考价格并举行听证,由奶业协会发布,建立起有效的奶价协调机制,保护奶农和企业利益,调动奶农和企业两个积极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鲜奶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附件:1、奶站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参考文本

 

  2、生鲜牛奶购销合同参考文本

 

  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受托方):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乙方(委托方) :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为规范奶站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管理模式及范围

 

  1、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原由乙方投资兴建的奶站;

 

  2、甲方负责对乙方在生鲜乳收购、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实现生鲜乳收购奶站与乳制品加工企业的封闭运行。

 

  二、 委托管理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生鲜乳收购及管理

 

  1、 乙方负责为甲方收购生鲜乳,甲方要按双方约定定期

 

  2、 支付收购费用。收购费用暂定 元/公斤 。

 

  3、 甲方管理奶站,乙方要按双方约定定期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暂定 元/公斤。

 

  四、 结算方式

 

  1、 甲方收购乙方生鲜乳及奶站收购费用实行月结算制,甲方要在次月5日前用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将甲方应支付的全部资金支付给乙方。

 

  2、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管理费可在上述款项中扣除或由乙方单独用现金方式支付。

 

  五、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收购生鲜乳过程中的奶站环境消毒、人员消毒、奶站消毒、用具消毒以及设备消毒等环节的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环节有权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落实。

 

  2、甲方有权对奶站所涉及售奶农户在养殖过程中的奶牛养殖投入品、奶牛疫病预防、治疗以及奶牛养殖等环节进行不定期检查。

 

  3、监督奶站做好生鲜乳各项质量安全指标的常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牛奶不予收购。

 

  4、甲方要全部收购乙方合格的生鲜乳。

 

  5、甲方有权对经乙方检验合格的鲜乳进入厂前检验,经入厂检验不合格鲜奶有权拒收。

 

  6、甲方派驻一名奶站质量监督员,负责对奶站生鲜乳收购、检测、储运、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7、甲方定期向乙方支付挤奶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生鲜乳收购以及生鲜乳质量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2、有对甲方收购生鲜乳的质量检测报告提出质疑并向有资质机构提出重新检测的权力。

 

  3、乙方奶站建设必须达到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的标准并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奶站消毒及生鲜乳质检工作。

 

  5、奶站生鲜乳收购量必须在 吨/日以上。

 

  6、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管理。按双方约定定期向甲方支付奶站管理费用。

 

  7、乙方要为甲方派驻工作人员提供优越的工作环境。

 

  8、乙方对收购的生鲜牛奶承担质量责任。

 

  六、合同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合同变更或终止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合同。

 

  七、 违约责任

 

  1、 乙方收购的生鲜乳采取“站内检验、达标储藏、封闭运输”的形式,甲方实行全程监管并对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

 

  2、 甲方按时支付乙方奶款及生鲜乳收购费用。对逾期支付的资金,按每日1 ‰支付违约金。

 

  3、 乙方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生鲜乳收购数量,对达不到收购数量的,甲方按所差数量收取 元/公斤的违约金。

 

  八、 解决纠纷的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生鲜乳产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 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合同一经签定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证机关(盖章):           公证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鲜牛奶购销合同

 

  甲方:(奶站名称)

 

  乙方:(奶户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生鲜奶的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收购数量

 

  1、甲方负责收购乙方生产的全部合格牛奶;

 

  2、乙方进站挤奶后,对所交售牛奶的公斤数量经签字确认后成为最终的数量,事后不得再对牛奶数量提出异议,乙方必须将所饲养奶牛所产的全部牛奶交于甲方。

 

  第二条:质量要求

 

  1、生鲜牛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生鲜奶收购标准;

 

  2、乙方必须将奶牛集中在甲方所设奶站内集中挤奶,并应遵守奶站的操作规定;

 

  3、禁止交售和收购下列生鲜牛奶:

 

  (1)奶牛产前15日内的胎奶和产犊后7日内的初奶;

 

  (2)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和停药后7日内产的奶;

 

  (3)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奶;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奶;

 

  (5)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期间产的奶;

 

  (6)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第三条:价格规定

 

  甲方在合同期内收购乙方的牛奶,按销售给乳品企业的原奶价格作为返还乙方的原奶价格。

 

  第四条:奶款的发放

 

  甲方按月给乙方结算上月奶款,结算时间按照乳品企业的规定执行,甲方不得故意拖延结算奶款的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进站挤奶,必须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和挤奶秩序,因乙方违反奶站管理制度、挤奶操作流程,给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奶户、甲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拒收其牛奶。

 

  2、乙方交送的生鲜牛奶不符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不按时收奶、随意提高或压低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标准的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

 

  4、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拖欠奶户奶资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奶资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5%的违约金。

 

  5、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上月奶资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双方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遇有意外情况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下述方式解决: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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