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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3〕143号)

   日期:2011-06-2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20号)、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2003〕109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市政〔2003〕142 号),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市直粮食企业改革,使粮食企业尽快步入市场经济良性循环的轨道,结合市直粮食企业长期担负政策性经营,历史包袱沉重,“老企”、“老人”、“老帐”问题突出,经营状况举步维艰的现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时间要求和人员范围

 

  (一)市直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方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按照市场化改革取向,以产权制度改革和调整企业职工(包括干部身份人员,下同)劳动关系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机制的创新,实现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明晰、管理科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改革的目标: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全面完成改制,基本退出国有序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调整结构,实行产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市直粮食企业全面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主体的新型劳动关系。

 

  (三)改革的时间要求:原则上于2003年10月份展开,于2004年底前完成。

 

  (四)改革的人员截止范围: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离退休职工和在册职工(包括下岗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职工的工龄和年龄均计算到2004年12月31日。

 

  二、改革范围、形式、原则和工作程序

 

  (一) 改革范围

 

  市粮食局直属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供应的军粮供应库、粮食附营企业和直属分局所属企业。

 

  (二)改革形式

 

  1、粮食附营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重组、兼并、出售、拍卖、民营、破产、关闭或其他形式,在2004年底前使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基本退出国有序列,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2、粮食购销企业及军粮供应库:采取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或国有资本参股等形式,业务量较小的粮食购销企业,采取联合兼并、资产重组、租赁承包、民营、拍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优化企业布局,调整职工劳动关系。

 

  (三)改革原则

 

  改革工作,既要稳妥,又要积极。根据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适合哪种改革形式就采用哪种形式。实行统一谋划,分步实施,成熟一个进行一个。

 

  1、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国有资本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增加效益为目标,促进企业制度创新。

 

  2、坚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引入市场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坚持落实债权债务,防止逃废、悬空债务。

 

  4、坚持依靠职工群众改革,职工自愿入股,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稳定。

 

  5、坚持股权多元化,鼓励国外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内部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6、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企业改革程序。

 

  (四)工作程序

 

  成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静任组长,副市长张殿奎任副组长,市计委、财政、体改、粮食、农发行、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经贸、房产(房改)、税务、民政、贸易等部门为成员。企业主管部门、各粮食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企业改革要按程序规范化运作,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1、由企业制订改革方案并报企业主管部门。

 

  改革方案由以下内容构成: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人员、经营情况等;

 

  (2)改革的思路、形式和改革后企业的发展目标及前景预测;

 

  (3)职工安置办法及所需费用来源;

 

  (4)资产负债处置办法,包括国有资产的转让底价、付款方式、购买者资信情况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等;

 

  (5)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要列明总股本及股权结构,鼓励和支持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控股;

 

  (6)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产生方式及人员构成等。

 

  2、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上报的改革方案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进入预批程序,出具同意筹备改革文件。

 

  3、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企业改革的各项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1)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2)由财政部门通过招标选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确定评估范围;

 

  (3)对中介机构审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批复文件。核销资产冲减企业净资产;

 

  (4)对资产实施剥离和核销后,由财政部门通过招标选定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备案。

 

  (5)职工安置、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制订。

 

  4、改革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改革或改制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5、改革方案审批。企业改革方案要提交市政府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主管副市长,由主管副市长同意后,对于规模较小且没有问题需上会研究的企业,可直接行文批复;对于规模较大或有一定问题需要解决的企业,按有关程序研究决定,然后根据相关会议纪要行文批复。

 

  提交审核的改革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改革方案;

 

  (2)“资产转让协议”、“职工安置协议”和“职工安置费抵扣资产清单”;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革方案的决议书及签名;

 

  (4)市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文件;

 

  (5)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及在国土资源部门的备案表;

 

  (6)清产核资的批复文件。

 

  7、产权转让交易。以股份合作制出售、拍卖等形式改革并向内部职工转让国有产权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可直接到市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让、变更等手续;向社会转让国有产权的,须经过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公开竞价出售。

 

  8、办理企业改革有关手续。企业持市体改办的批复文件及有关要件,分别到工商、税务、土地、房产等部门办理企业改革有关手续。

 

  三、资产处置及债权债务处理

 

  (一)企业资产处置

 

  1、在改革过程中对非经营性资产从企业资产中予以剥离后,仍为国有资产,可暂由改制企业代管。

 

  2、对企业历史遗留的呆坏帐及其它资产损失按河北省财政厅冀财企〔2003〕86号文印发的《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进行核销,盘实资产存量。

 

  3、对企业资产实施剥离和核销后进行资产评估,可从评估后企业净资产(不含土地)中扣除以下费用:

 

  (1)未纳入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应由企业负担的各种非统筹费用,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扣除。离休人员计算到80岁,退休人员计算到70岁,分别超过80岁、70岁的按10年计算。其中离休人员医疗费按冀办字〔2003〕32号文件规定,根据市确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标准合并计算5年扣除。退休人员医疗费用,退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超过20%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现行标准计算10年扣除。

 

  (2)企业职工遗属抚恤金或补助费,按现行标准计算10年扣除。

 

  (3)因公致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规定标准扣除。经省鉴定为伤残等级1-4级的工伤职工,其工资、医疗费费用,按每人40000元扣除。

 

  (4)企业内退人员费用的扣除。内退期间的生活费以及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取暖补贴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扣除,计算至退休年龄;退休后的医保和非统筹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到70岁。

 

  (5)承诺等退费用的扣除。承诺等退期间的生活费以及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取暖补贴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扣除,计算至内退年龄,内退期间的费用按内退费用标准计算扣除,退休后的医保和非统筹费用按标准计算到70岁。

 

  (6)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安置费或补偿金,按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总额可一次性扣除。

 

  (7)经审计认定,企业欠发的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未报销的离休人员药费和企业入医保前的退休人员药费,未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按以上标准计算的扣除费用,改制企业作为负债管理,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其中:购销企业、军粮供应库按财政补助后扣除。

 

  4、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可以将非经营性资产评估作价,核入净资产一并转让;也可以将以前年度财政和其他部门拨入的专项拨款转为资本金。

 

  5、国有产权转让时,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的,一次性付款的可优惠10%。售价底于底价10%以上的需报国资部门核准。对本企业职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在上述优惠标准的基础上可再优惠10%。

 

  (二)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

 

  1、改为国有参股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原为国有划拨形式的企业用地,凡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划拨项目目录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暂以划拨方式使用。

 

  2、改制后的新企业以租赁方式用地的,自新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应缴纳土地租赁费标准的50%收取,3年后按应缴纳标准收取。

 

  3、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抵扣职工补偿金和安置费的,可用土地出让金抵偿负数。

 

  4、对于破产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由市政府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土地处置收益及土地出让金纳入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统一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5、改革后的新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符合城市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三)债权、债务处理

 

  1、企业改革前欠职工的债务,如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以及欠缴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作为改制后企业的负债管理,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偿还。其中向社会整体出售的,应由购买者与职工达成偿还所欠个人全部债务的协议,并由国资主管部门和出售部门监督执行。

 

  2、改革后的新企业接收原企业债权债务,承担原企业的相关经济责任。对需要明确承担主体的债务,应与债权人充分协商,在改革过程中妥善解决。

 

  四、资产出售

 

  (一)底价确定

 

  资产出售底价以扣除相关项目后评估的净资产为准,出售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应当向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单位做出书面说明。出售底价一般不随资产评估基准日后出现的盈亏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报市政府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付款方式

 

  1、原则上出资者应一次性支付价款。对价款较大,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价款的5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3年。

 

  2、出资者不得以所买企业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

 

  3、出资者全额支付价款前单方面终止协议的,已付款项不予退还。

 

  五、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安置

 

  1、对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各种待遇按有关政策执行。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按冀办字〔2003〕32号文件规定,实行统筹。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一次性缴清应交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待遇由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制定。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工龄满30年的职工,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前的生活待遇由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制定。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足10年的职工,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实行“承诺等退”。承诺等退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等退期间,企业和职工要按规定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达到内退条件时享受内退待遇。

 

  3、对国有粮食企业其他职工,按照资产置换和职工身份置换相一致的原则,两年内完成劳动关系调整。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留用的人员,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兑现经济补偿金;对终止劳动关系企业不再留用的人员,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对改制为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4、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的确定: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可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要求自谋职业领取安置费的,经企业同意,可由企业依据冀劳社〔2001〕86号文件第七条执行。

 

  5、关于计发补偿金时职工工作年限的确定,可依据冀劳社〔2001〕86号文第十一条执行。

 

  6、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本人,并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填写《解除劳动关系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要填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发给劳动者本人,作为到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依据。一份由原用人单位送达到劳动部门的失业保险机构备案,作为失业职工统计和失业登记的依据。一份由原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7、自谋职业的职工,经企业同意可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企业签定自谋职业协议,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领取安置费后,即视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8、因公致残职工,可按照河北省劳动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8〕65号)和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执行。

 

  9、原长期病休职工,符合《劳动法》第26条(一)款条件的,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0、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了企业工效挂钩或工资包干,建立了职工正常升级制度,并晋升了效益工资,企业应付工资有结余,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无力支付兑现的工资,可予以确认为拖欠;因企业效益下降而使职工工资下浮,造成的未兑现的档案工资,不作为拖欠,但没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计算为拖欠。

 

  11、职工身份置换后,未领取补偿金或安置费并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由改制后企业管理;一次性领取补偿金或安置费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关系可依据冀劳社〔2001〕86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12、离退休、退养等职工的管理。企业保留的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实行内部管理。撤销、关闭、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及相关物业,由政府指定其他企业管理,托管对象所需各种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改制时按有关政策提取,计入改革成本,一次性拨入托管的企业。

 

  破产、出售、关闭企业的职工安排,按有关规定灵活掌握,可以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扶持政策

 

  (一)粮食购销企业、军粮供应企业离退休、退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所需的资金,采取财政补助60%、企业集资40%的办法解决。企业用于安置职工的资金,由市政府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安置企业职工的需要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

 

  (三)妥善解决市区粮店产权与使用权分离问题。产权属外单位的粮店,利用三种方式解决。一是产权无偿划归粮食企业;二是连同粮店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统一划归产权单位;三是产权单位收回使用权,并按本《实施办法》的标准一次性付给粮食企业所需的职工安置费,由粮食企业负责安置职工。采取哪种方式,由产权单位决定。对土地和房产有争议的粮店,按照既成事实、谁使用谁办理有关手续的原则处理,由土地和房产部门办理手续。

 

  (四)减免改革收费标准。在这次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收费减免,按省物价局、经贸委等部门冀价经费字〔1998〕第201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鼓励金融部门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市直各金融部门要充分利用现行政策支持和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利用核销呆坏帐政策,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理。

 

  (六)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其他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七)鉴于直属粮食企业点多面广、资产和人员不平衡的状况,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市财政设立粮食企业改革调剂基金专户。该资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省粮改补助资金;二是市财政补助一部分;三是净资产为正数企业上交一部分。上述资金存入专户,用于停产半停产企业或没有资产及资产不足于支付改革成本的企业。主要用于上述企业内退、等退职工退养费和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意见,也可依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市)区的实施意见。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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