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已于2008年1月编制完成,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方法和制度,解决目前危害饮用水安全的问题。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中对朔州市城市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违章建筑和污染源调查结果,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污口或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坚决拆除或关闭。抓好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