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应急状态下军需民食口粮供应,根据《朔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精神,建立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为管住管好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规范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周转轮换和储存行为,现依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市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市政府,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存放地点及储备粮油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应急成品粮油运作实施监管。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日常管理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事宜按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品种包括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章 购入
第五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如数入库。
第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索取随货同行的粮油质量检验报告,建立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七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购入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储存
第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储存市级应急成品粮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无虫,还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以及粮温检测和防鼠等设施。储藏食用植物油的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油脚、无污染、无铁锈、无异味,并要求不渗漏、耐腐蚀、隔热性良好。储藏食用植物油容器的内壁和阀不得使用铜质材料。仓(罐)外悬挂专用标志牌。成品粮不准使用防护剂防治害虫和螨类,保证应急成品储备粮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
第十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小麦粉包装规格必须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小麦粉25公斤/袋或10公斤/袋),计量误差在±0.5%之内,小麦粉应采取每垛2500袋的标准垛位存放,垛与墙、柱间距不少于0.6米,垛间距不少于0.8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0层。小麦粉宜采取密闭、准低温等储藏技术,储藏过程中应根据气候条件适时揉包倒垛,应加强粉螨和拟谷盗的防治。油脂应将水分含量和杂质含量控制在0.2%以下,采用低温、密闭、放置空气除氧剂等措施避光储藏。
第十一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罐)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号内应急成品储备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罐)号的,应报经市局储备科和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安排经过培训并具有保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保管,要分仓(罐)建立实物保管账、入库记录卡、粮油情况检查记录,分垛(罐)建立垛(罐)位卡。要按照相关成品粮油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油情况变化,做好粮油情况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坏油事故。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四章 轮换
第十四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采取先出后进、自行适时轮换,并将轮出价款专户存入农发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食用油脂(四级)正常储存期为二年,超过正常储存年限自行适时轮换;小麦粉正常储存期为六个月,夏季(6、7、8月)三个月内轮换一次,其它季节保质期六个月内轮换一次;轮换期内库存可不低于承储储备规模的80%。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办法,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轮入后储存在规定地点和安全仓库。
第五章 动用
第十七条 市粮食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市粮食局指令,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或应急措施。必要时,市粮食局根据《全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按市场价格对承储企业的自有成品粮油进行采购,按指定价格组织应急供应,稳定粮食市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六章 补贴
第二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保管费、利息及轮换价差等费用由市财政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年度综合补贴标准每年一定。2009年补贴标准为:市级成品粮每年每斤0.06元;散储油每年每斤0.10元。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补贴由市财政实行按季补贴,承储企业每季终了后如实填报《朔州市市级成品粮油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局审核后,市财政局及时拨补。
第七章 监管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向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和开户行上报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收支存及质量情况等报表,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汇总后再上报市粮食局储备科和市农发行。
第二十五条 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与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和保供合同,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加强对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日常管理,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存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要共同加强对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地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我市粮食市场稳定、供应安全。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虚报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更换原定厂家和品牌的;
(三)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轮换期内,由于企业管理和人为责任形成的粮油质变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储企业应承担经济责任;因主观原因所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