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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二○○八年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11-06-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77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08年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并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力度。为切实做好我县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㈠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统筹兼顾2008年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预计增支的影响,鼓励多产粮、多调粮、产好粮,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㈡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动对种粮农民预计增支因素合理分配,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巩固和扩大农业结构调整成果。

 

  ㈢操作规范,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确保应补资金补贴到位。

 

  ㈣一次性发放到农户,期间不随农资价格变动而变动。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的补贴范围:全县适宜种植粮食及经济作物的区域(包括国有农场),已建设占地的区域不予补贴。

 

  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的补贴对象:补贴区域范围内的农户。

 

  三、直补资金总额和补贴标准

 

  今年市分配我县粮食直补资金1235万元,综合直补资金6116.6万元,加上去年节余的4万元,三项合计7355.6万元。补贴标准由县核实各乡镇、办事处上报的应予补贴面积后,统一确定。全县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四、对农户直补资金额的确定

 

  ㈠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综合直补资金额,根据农户享受补贴的土地面积和我县统一的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分别计算。

 

  农户享受的直补面积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包括承包的集体机动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

 

  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承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㈡国有农场直补面积由县核实其在有关统计资料反映的耕地面积,并根据土地使用现状后确定补贴面积,并按县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五、直补资金的管理

 

  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县财政局在县农业发展银行分别设立“粮食直补资金”、“综合直补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各乡镇、办事处也要在辖区农村信用社开设“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直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分配与兑付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政策的落实。

 

  六、补贴资金的兑付

 

  ㈠粮食直补资金和综合直补资金要一并落实到农户。直补资金兑付,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资金兑付前,县财政局向全县公布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标准。各乡镇、办事处要以村为单位,对补贴标准、核定到户的应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内容张榜公布,并将《直补资金通知书》逐农户发放,并明确告知农户支取补贴资金的手续和时间。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㈡直补资金要实行统一发放。今年,粮食直补资金和综合直补资金继续以农村信用社“一折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各农村信用社为每户农民开办农民补贴专用银行储蓄存折,并注明各项补贴资金的性质、用途和金额等。该存折不得取消,粮补储蓄存款账户需留存1元的压户(折)款,以备来年发放补贴时继续使用。

 

  ㈢直补资金要在4月25日前一次性兑付到农民手中。直补资金发放要在乡镇、办事处、村干部监督下,由农户户主或已成年的本家庭成员凭粮补存折、补贴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当地信用社领取,领取时在补贴通知书上签名并留指纹。直补资金不准抵扣任何款项。

 

  七、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直补政策落实到位

 

  ㈠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政策落实到位。县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乡镇、办事处粮食直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工作的落实。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按照县《实施方案》的规定,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粮食补贴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把直补资金兑付到户。

 

  ㈡通过电视台开辟专栏、印发明白纸等形式,广泛宣传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政策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传达到每一个农户。通过宣传使广大农户了解直补政策和操作程序,进一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㈢直补工作实行“七不准”。即:不准擅自变更《补贴通知书》的有关项目,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有关数据;不准把应发放给农户的粮食补贴和综合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直补资金;不准以村、组、集体代领、代发直补资金;不准以任何名义,巧立名目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暗箱操作;不准降低补贴标准及拖延补贴兑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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