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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粮食应急预案(元政办发〔2009〕15号 )

   日期:2011-06-2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群体性突发事件下粮食(含食油,下同)的有效供给,确保全县粮食市场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政府负责原则。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原则,县政府负责建立全县粮食应急机制。

 

  (二)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本预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粮食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行动。

 

  (三)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原则。当本地区出现粮食应急情况,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及时上报情况。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状态,建立相应的应急专报制度。警戒状态时,实行每周一报;紧张状态时,实行两天一报;紧急状态时,实行一天一报;特急状态时,实行半天一报。

 

  (四)服从原则。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政府应急征购、征用社会粮食资源,调度加工、运输能力时,有关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

 

  (五)依法行政原则。粮食应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以下4种情况:

 

  (一)警戒状态。粮食价格1至2天内涨幅在20%以上或县内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县内个别地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出现排队候购现象。

 

  (二)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4天以上、粮食价格3天以上涨幅在30%以上或县内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30%,全县超过一半以上地区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三)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一周以上、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50%以上或县内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10%,后续货源不足,全县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心理恐慌,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100%以上,县储备粮库存仅够1个月正常供应量,全县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元氏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县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粮食局局长担任,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指挥部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促局、县交通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农发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应状态,提请县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建议,包括应急保障供应计划、调控措施和实施办法等建议。

 

  (二)按照县政府和指挥部指示,召集和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工作。

 

  (三)草拟有关文件、文稿,综合、报告和发送有关情况、信息。

 

  (四)编制、审查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协同县财政局核定开支总额。

 

  (五)完成县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县粮食局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实施粮情监测、预测,及时收集掌握全县社会粮食库存情况及国内外有关粮食市场情况,分析、预测全县粮食供求状况、价格趋势,并及时向县(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的应急行动建议;负责组织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销售措施,确保市场供应;负责建立落实社会粮食经营企业监测网络,掌握经营周转库存品种、数量;组织应急供应工作。

 

  (二)县工促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重点加工企业应急用电。县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调运的需要。

 

  (三)县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管,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协调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五)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安排警力维持秩序,为粮食送货车辆提供交通保障;对敏感部位实施治安管制,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社会动乱。

 

  (六)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负责监测生产、流通领域的粮食质量,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七)县民政局负责根据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八)县农业局根据粮食供需情况,提出全县紧急恢复指令性粮食生产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部门实施。

 

  (九)县农发行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企业落实采购应急粮源所需资金的贷款。

 

  (十)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十一)县审计局负责审计应急预案所开支的各项费用和补贴。

 

  (十二)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去细纹眼霜排行榜瘦身霜补水效果好的爽肤水红血丝银杏叶片的作用瘦脸哪个牌子眼霜好 县粮食局建立粮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向指挥部和县政府报告警情,根据应急需要,建立粮源生产基地,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应急供应网络,应急运输网络,做好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第四章  应急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十条  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县粮食局负责向指挥部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作出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状态的报告,并根据所处警情级别提出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控。县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掌握全县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二)加强市场管理。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二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一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粮食投放量。由县政府启动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包括国有粮食企业、批发市场、加工厂、超市、肉菜市场零售店的粮源),并安排指定的加工、运输企业加工、调运粮食,通过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销售。各军粮供应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积极筹措粮源。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县粮食局组织下属国有粮食企业和较大规模粮食经营业户采购、加工粮食。

 

  (三)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需要。县工促局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的电力供应。县交通局安排运力并调度到位。县公安局为粮食运输企业发放特别运输通行证。

 

  (四)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由县物价局会同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研究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

 

  (五)维持社会秩序。县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畅通,打击造谣惑众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舆论导向。县委宣传部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第十三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粮食局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适时动用县储备粮建议,报县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石家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专题汇报。

 

  (二)县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粮食生产能力,安排种子、化肥、农药、柴油、薄膜等农用物资供应,组织技术指导,尽快恢复指令性粮食生产。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政府给予补偿。

 

  (三)县民政局确定救济对象,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请调配石家庄市本级储备粮。当县储备粮库存仅够全县居民1个月口粮消费量时,县粮食局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向石家庄市政府申请调配石家庄市本级储备粮。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指定的应急供应点,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按管辖地段定点发放供应卡,定点、限量、记录供应,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

 

  (三)实施临时市场管制。县政府下令临时中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冻结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同时严厉打击粮贩囤积居奇行为,由县工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根据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警情和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二)警戒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每周与各有关部门保持联系;紧张、紧急、特急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综合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请求后,立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和向县政府办提供正面宣传报道资料。

 

  (五)及时向石家庄市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第十六条  县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六章  资金及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动用县储备粮,一律按照“先动用,后结算”的原则,快速组织粮食出库,快速上市销售。

 

  第十八条  动用储备粮或政府统一调配的应急供应粮食的数量和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设专帐核算。

 

  第十九条  县粮食局负责对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审核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补贴开支和农民经济补偿,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进行审计。

 

  第七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动用储备粮后,由县粮食局负责组织,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生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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