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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办字〔2007〕105号)

   日期:2011-06-2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43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是:食用农产品、食品、肉品、药品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进京产品、与奥运有关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蔬菜生产基地,规模养猪场、水产品养殖场(户)、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生鲜超市、小食杂店、小摊点,餐饮企业、集体食堂、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以及药品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地区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集中的生产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围绕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对全市所有种养殖业、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全面清查,落实“七个一批”,即取缔一批产品制假窝点;关停一批无证生产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类产品区域性质量突出严重的地区;查处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制假制劣企业黑名单;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宣传一批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和区域性产品质量稳定的单位。通过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使我市的优势产业得到健康发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整治;进一步加大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苏丹红”、“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力度,开展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农产品的行为。到今年年底,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对经省认定的无公害生产基地,要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取消其无公害生产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发布;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蔬菜、猪肉、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进一步扩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环评面积和产品认证数量,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生产基地的监管力度,基本解决违规使用农药问题,杜绝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畜牧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千百万工程”,重点对食品生产企业和作坊进行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对获证企业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生产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允许存在小作坊生产的产品要限定区域销售;加大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区域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消除使用各种非食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遏制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消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行为。(质监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和“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食品经营主体的主体资格进行清理,确保清理一户规范一户;组织引导食品经营者尽快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检测工作,切实保障消费安全。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工商部门牵头)

 

  (四)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深入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加大对餐饮卫生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旅游景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要突出对小副食店、小作坊及形成规模带有一定区域性特点食品生产加工集散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开展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严格食品经营索证监督管理,杜绝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乡镇的小型餐馆、县城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贩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开展合法票据专项检查,杜绝假劣药品在市场流通,开展农村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农村用药质量水平,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检查,整治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采购、配制和使用行为;坚决推行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流通实时监控,建立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提高全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效率,降低假劣药品对用药群众造成的伤害,保障全市人民用药安全;开展医疗机构制剂、用药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类专科医院和门诊有无未经批准擅自配制、院外调剂使用或上市销售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用药进货渠道是否规范,过期失效药品是否及时处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规范,以及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存在重复使用等行为;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药品抽检力度,提高药品抽检的科学性、权威性、时效性、代表性和针对性;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严把药品经营的准入关。到今年年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确保《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落到实处;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并投入运行;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食药部门牵头)

 

  (六)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坚决整顿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肃查处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法行为,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必须有耳标和产地检疫证明,并如实登记,严防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执行凭免疫证和耳标出具产地检疫证制度,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杜绝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出场上市;加大对集体伙食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及肉制品加工厂(点)不使用来自定点屠宰场猪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伙食单位、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畜牧部门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保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脚手架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冒用质量标志和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吊销一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证照;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地和专业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比较严重的区域;加大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得到消除,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生产得到杜绝,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质监部门牵头)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号局长令的要求,对本市辖区内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实施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获证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严重问题的,吊销其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法规要求,对出口商品认真实施检验检疫,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全面实施对出口饲料(含原料)的注册登记制度,对出口动物饲料生产企业要全部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管理的范畴,确保出口饲料来自检验检疫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利用国家质检总局“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网络平台和其它信息,配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确保进境动植物安全,保障本市辖区内工农业生产安全;强化玩具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对出口的童车等玩具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并对已获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清查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暂停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书;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到今年年底,进一步规范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九)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及从事制造、安装、改装、检验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要逐一立案严肃查处;对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擅自制造特种设备的,一律给予取缔;对已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而不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的,责令整改,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已经出厂的不合格产品要责令召回,对不按时整改的要吊销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从事设计、生产、安装、改造、检验的人员要有相关的从业资质,没有相关资质的不得上岗作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今年年底,杜绝无证制造的问题;杜绝无相关资质上岗作业的问题。(质监部门牵头)

 

  (十)絮用纤维制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民政、医院、住宿业等集团采购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包括床上用品、软体家具、毛绒玩具等)为重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限用原料、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毛绒玩具的填充物不执行标准、集团购买者不依法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以及再加工纤维中流入禁用原料、再加工纤维加工中脱色漂白、不按规定标注警示语或其他标识不符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消除“黑心棉”和“黑心娃娃”,纤维制品合格率大幅度提高。(质监部门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效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做好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核把关,做到上报内容准确及时。每周上报本周动态,重要信息随时报送,不得瞒报、拖报或不报。

 

  (二)严格管理责任。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于区域性产品,要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打造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上。对区域性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制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要分别追究所在地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打击局面和强大的打击合力。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涉及食品等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快查快处,对涉及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公安部门对重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破,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恶性案件要抓紧审理判决,震慑违法犯罪;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查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增加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检查设备和工作经费的投入,不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四)加强舆论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和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识假辨假能力;加强对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的宣传,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大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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