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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07〕8号)

   日期:2011-07-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17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和省政府〔2006〕62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结合全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作物种子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生产资料。随着《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市场主体多元化,种子产业化、商品化和标准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我市现行的种子管理存在着体制不顺、经费不足、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改革种子管理体制既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也是培植新型种业体系,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中省文件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职能,完善管理体制,改善执法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水平;合理配置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实行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职能彻底剥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体制保证。目标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明确工作性质和职能,合理划转现有人员,落实财政供养经费,于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根据中省要求,对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彻底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管理单位,主要承担种子执法和种子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从2007年7月1日起,市县(区)种子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一)组建市种子管理站。将市种子公司编制和人员整体划转到市种子管理站,超编人员按自然减员处理。组建新的市种子管理站,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市种子管理站主要承担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和种子执法职能,其机构及职能划分由市农业局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组建县区种子管理站。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撤销各县区种子公司,人员及编制与县区种子管理站合并,超编人员按自然减员处理或分流到同级农技推广单位,其职能主要是负责辖区内种子执法管理和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县区机构及职能划分由农业部门提出意见商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明确市县区种子管理站职能。主要承担种子执法管理和种子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种子执法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对市场经营销售的种子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检;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品种管理。种子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主要是: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指导与推广;新品种展示和优质高产栽培技术示范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引进与筛选;农作物种子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种子信息收集交换与发布等。

 

  四、认真抓好种子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

 

  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加强种子技术服务人员管理,推行以聘任制和竞争上岗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县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严格执行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种子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站在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农业、编制、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抓好行业指导,确保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县区改革实施方案务于2007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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