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农业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障农业部规章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规章草案)在农业部网站及相关专业网站、《农民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第三条 规章草案应当在部常务会议审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条 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修改、确认基本成熟后进行。
第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应当在农业部网站及相关专业网站公布。涉及重大事项的规章草案,经部领导批准,可以在《农民日报》公布。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经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起草司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农业部信息中心及时公布,并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息中心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
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草案,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23号)的要求,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抄送商务部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上刊登。
第七条 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以下内容:
(一)草案全文;
(二)草案内容的简要说明;
(三)意见反馈方式;
(四)接收意见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以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详细网址;
(五)意见征求截止日期。
属于修订性质的规章草案,还应当公布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方便公众参阅。
第八条 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日。
第九条 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后,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司局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规章草案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司局,以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条 提交部常务会议审议的规章草案说明,应当对公开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