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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小春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54号)

   日期:2011-07-1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66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小春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川府发电〔2004〕34号)精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现就认真做好今年小春粮油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小春粮油收购工作的领导

 

  今年中央和国务院对农业和粮食工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目的是保护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切实做好小春粮油收购工作,是实现农民增产增收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今年小春粮油收购工作的重要性及其特殊的重要意义,要认真研究当前粮油收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好行政协调、监督、服务职能,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重点是帮助粮食企业分析粮价走势,制定合理的收购指导价格;帮助协调解决收购资金的落实,避免收购资金断供而造成停收的情况发生;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真履行“订单”收购和做好敞开收购工作;及时解决好收购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今年小春粮油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合理确定小春粮油收购价格,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按照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粮油购销市场全面放开,小春粮油收购不再制定收购保护价。各地要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收购指导价格,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优质粮油实行优价收购,“订单”粮油要保证收购,不得拒收和限收,严禁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中要认真分析市场规律,确保在“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下全面完成全年扭亏增盈目标任务。总之,在制定具体价格时,既要做到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种粮增收,又要调动粮食企业扩大购销的积极性,搞活粮食流通。

 

  三、改进金融服务,确保收购资金供应

 

  农发行要切实改进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简化贷款程序,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切实做好小春粮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首先,按不同性质的贷款实施不同的信贷政策。一是对各级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委托粮食企业承担相应政策性任务所需信贷资金,按照“谁出政策、谁给补贴”的标准,在地方政府明确利息、费用及可能发生亏损的补贴办法的前提下,及时提供粮食调控贷款。二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订单收购粮油所需资金在落实风险保障措施的前提下给予支持。三是对企业市场收购粮食所需资金按照企业投入一定比例自有资金或风险保证金,落实有效的风险保障措施的标准掌握贷款。其次,落实抵押担保,有效控制风险。一是对目前在农发行开户并申请贷款的粮食企业,仍然要将其有效资产纳入担保抵押的范围。对应办理而又全部办理完有效资产抵押、无挤占挪用、信誉良好的企业,农发行要积极发放合理的收购贷款。二是农发行要坚持按贷款投放价格风险预警和市场风险最大承受能力的“两个上限”设定贷款风险防范手段和贷款投放量。确保既不能因为农发行工作原因造成农民“卖粮难”问题,也不能不坚持贷款条件和放松管理而造成收购资金流失。三是要将企业一定量的自有资金纳入收购铺底资金算帐管理。督促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的同时,农发行要及时发放收购贷款,支持收购,严防挤占挪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油收购资金筹措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遵守信贷政策,严禁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确保不给售粮农户打白条。

 

  四、加大收购工作力度,搞好流通服务

 

  各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收购准备工作,及早备足仓容,筹措收购资金,培训收购上岗人员。收购前要以各种形式及时公布各种粮油的收购价格和执行标准,宣传粮食直接补贴和粮食收购政策。凡与农户签订了订单的,要按订单价格进行收购,如市场价格高于订单价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订单收购价格或采取二次结算等办法,让利于民,鼓励农民履行订单合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在仓储、资金、市场网络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尽量多掌握粮源,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保证粮食安全。要不断创新收购服务方式,树立“诚信服务、助农增收”的观念,通过完善服务,提高粮食购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要以各种方式增设收购网点,扩大收购覆盖面,实行预约收购和走村串户上门收购。在收购旺季延长收购时间,做到早开秤,晚关门,随到随收。收购现场要设置凉棚,准备茶水,配备必要常用药品,切实搞好收购服务。

 

  五、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流通秩序

 

  各地粮食主管部门要与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收购市场主体增加、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省工商局、省粮食局正在研究制定新的市场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省工商局、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工商办〔2002〕8号)的规定执行。未经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许可、工商部门注册的一律不得进入粮食收购市场,粮食收购和经营继续实行收购许可和批发准入制度,粮食运输从今年起取消凭证制度。对违反规定无证收购,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欺行霸市、压级压价、掺假使假等行为要认真查处,切实维护好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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