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攀枝花市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川府发〔2005〕18号)《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区)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成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或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攀枝花质监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攀枝花海关、市城市管理局等(组织机构图见图1)。
2.1.3 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处理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
市监察局 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市经委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的协调、供应;
市教育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市财政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农牧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副食品的供应,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酒类流通环节监管,指导县区结合实际开展牛羊定点屠宰。参与流通领域中生猪、牛、羊屠宰、酒类流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负责对样品的送检等工作;
攀枝花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粮食局 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工作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依法开展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利农机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攀枝花海关 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会同攀枝花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法制局:依法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政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在城市的建成区内生产经营食品影响市容市貌、公共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
图1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1.5 办公室
2.1.5.1 组织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抽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5.2 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相关部门要制定符合本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牵头或者协助、配合应急主管部门作好本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参照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
市卫生局、市商务局、攀枝花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牧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攀枝花海关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监测,承担责任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以及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以及发生在市外、境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和上报;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确定信息来源与程序,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监测信息的畅通。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攀枝花质监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预警预防
市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事故信息,对达到Ⅲ级、Ⅳ级事故分级标准的,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同时,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市(州)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安全预警。
市农牧局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领域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畜禽产品和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水产品及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粮食局负责原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销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攀枝花质监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建立通报制度
3.2.3.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县(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3.2.3.2 通报方式
(1)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2)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还应向有蔓延趋势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2.3.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省港澳办、省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3.2.3.4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报道要客观真实,不得恶性炒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2.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重大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建立报告制度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监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者监管部门应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县(区)级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大)级、Ⅳ(一般)级四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攀枝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首先启动本级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或Ⅱ、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工作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实施。跨市(州)、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4.4.1 事故调查处理组
4.4.1.1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攀枝花质监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农机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
4.4.1.2 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4.1.3 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4.1.4 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4.2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4.3 专家咨询组
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4.4 综合组
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4.4.5 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4.4.6 新闻报道组
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并视情况通报市外办;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对境外媒体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一般(Ⅳ)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由县(区)以下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4.5 应急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建立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农牧、商务、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水利农机和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组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护)、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护)、技术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3.1 物资储备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3.2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以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正确引导消费。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市实际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5 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处理特种物资储备。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人员以及鉴定、救护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事发地的交通管理工作。外事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向相关国际组织通报情况,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预案管理
预案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
7.1.2 预案的更新、备案与评审
预案的实施与管理要进行备案,每年进行一次可行性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要更新:
1.机构或人员变动较大,影响了预案的实施;
2.出现新的食品安全事故征候,应予以补充;
3.其它原因,预案需更新时。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食品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在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的生效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4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和质量的问题;二是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取食物或饮水进入人体的病源物质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8 附 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 见附录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