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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04〕65号)

   日期:2011-07-1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6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粮食流通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基本取向和基本要求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市长负责制下的县(区)行政首长责任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市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粮食安全。

 

  (三)改革的基本思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四)改革的基本取向: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取向,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企业制度现代化、生产经营市场化;实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过去直接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转变。

 

  (五)改革的基本要求: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发展多种从事粮食购销的市场主体,依法规范其经营活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省上制定、公布的收购市场准入条件,积极支持和鼓励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依法入市收购粮食,实现粮食购销市场主体多元化。

 

  (二)放开粮食收购价格,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由市、县政府根据省政府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快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步伐,提升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逐步形成粮食集市贸易、现货批发与期货交易相互补充的粮食市场体系。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对粮食流通实行区域性封锁,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市内外相互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从2004年起,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2004年直接补贴资金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以后年度根据省上决定的增长幅度予以安排,直补资金占全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比例不低于50%。按我市现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体制,荣县、富顺县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直接补贴有缺口的,经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向中央财政借款解决,还款责任由申请借款的县政府承担。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产权制度,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行新的劳动用工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从增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出发,依托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及军粮供应,以市、县为重点,通过深化改革,整合优势资源,组建部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市场购销网络布局重点突出、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对这部分企业,要在国有或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前提下,鼓励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实现股权多元化和组织结构创新,并由政府授权部门对其行使国有出资人的职能,发挥其在粮食社会化储备体系、产业化经营、精深加工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其余国有粮食购销和加工企业,原则上都要围绕健全市场构架、完善市场体系的思路,以改制为其他所有制形式为取向,全面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网点分散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在资源整合中撤并或出售,促进粮食购销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并报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严格现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确保政府掌握调控粮食市场的基本载体。国家粮食储备库和地方各级粮食储备库仓储设施应保持现有规模,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在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后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决不允许将经营性亏损转由国家财政负担。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主体和监管职责,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规避此类企业的市场风险转为政府财政风险。政府为调控粮油市场或委托企业代理各项粮油购销政策性业务,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单独列帐,封闭运行。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三)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实现职工国有身份的整体退出,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新型劳动关系。企业内部管理岗位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企业分配实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主,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实行以业绩考核确定劳动报酬的制度,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五、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深化改革

 

  (一) 妥善分流安置国有粮食企业人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要制定明确的安置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县政府批准。

 

  (二)多渠道筹措改革成本,妥善安置职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保等所需资金有缺口的,应统筹考虑,多渠道解决。一是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主要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二是处置企业划拨土地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三是粮食企业的房改售房款全部退回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四是经市、县政府审批,可以在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额内安排部分资金;五是由市、县政府多渠道筹集;六是离退休职工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达到病退条件或工残退休条件的职工按规定清算后一次性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其托管费经报批后先挂帐缓交,今后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筹措其他资金处理。各县(区)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对改制后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所涉及的划拨土地需要转为出让土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和登记手续。因实施城市规划等原因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由企业在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公开转让。

 

  (四)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免征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资产变现所涉及的应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缴纳的相关税费、属地方政府减免权限内的税费给予减免支持。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管等有关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销、合并、改制等过程中的收费,要严格执行《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改革改组改造企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自府发[2000]72号)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实行优惠的其他规定,对违规收费的行为将按《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企业实行改制前必须按照“先审计、后评估”的原则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工作,其余有关工作按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攻坚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移交档案需交纳的档案管理费予以免收。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资金的,要限期归位。在企业改制期间,不得安置任何人员。

 

  (五)妥善处理企业按保护价和定购价收购的粮食,为企业深化改革和自主经营消除负担。对企业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照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分期分批尽快销售,3年内销售完毕。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补贴和必需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部分地方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省、市有关部门核实后,价差亏损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情况和价差亏损挂帐的监管。对库存的陈化粮食,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六)规范处理企业历史财务挂帐,解除企业亏损挂帐包袱。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到1998年5月31日已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财力较好、有条件开始消化本金的地方,由地方消化本金,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息;财力确有困难的地方,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利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各级财政负担的利息由预算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1998年6月1日到放开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由市审计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等部门配合,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确认的各项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限期消化。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次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以及本次审计后销售老库存和老库存中陈化粮的价差亏损,全部从企业剥离,属各县(区)的,由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集中管理;属市直属企业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各级政府储备粮油和调控市场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各级地方储备粮食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市、县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粮油购销业务所需资金,要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改制后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的情况下,继续给予支持;对具备收储资格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粮食经营量大、调控能力强、资产负债率低、经营效益好的粮食加工骨干企业,要在收购资金贷款上重点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的配合,自觉接受信贷监管,遵守信贷政策,严禁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多渠道筹集收购资金,各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带头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要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调控市场上起稳定平衡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中起载体作用。

 

  (二)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其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四)强化粮食批发和零售市场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批发商、成品粮食加工或批发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库存常量为月均销售量的20%。必要时,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制定上述企业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违者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地对粮食批发和零售企业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粮食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的情况要加强监督,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市级有关部门应定期监测并发布全市重要粮食品种的市场价格信息。

 

  (五)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数量报表。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报表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通报机制。所有的粮食经营企业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地不得擅自将包括耕地在内的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业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健全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市、县政府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当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经报批,通过销售或收购省级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依据国务院“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的要求,我市地方粮食储备量为4万吨,其中市级储备2万吨,两县各1万吨。

 

  改进和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市粮食局为市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级储备粮负总责。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管。要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责任分明、高效灵活、调控有力、搞活增值、费用节省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安全可靠、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体制另行研究制定。

 

  (三)继续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

 

  (四)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按照立足市内和利用市外市场适当调剂的原则,灵活运用国际国内市场调剂粮食品种和余缺。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完善有关配套规章,依法规范粮食市场,逐步实现依法管粮。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在市政府宏观调控下,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完善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区)行政首长责任制。市长对全市粮食产需总量平衡、地方储备粮和粮食安全以及市本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负总责,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其目标责任分解到县(区)长。县(区)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高度重视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本区域粮食安全。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合理确定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和方式,做好直接补贴工作的落实。三是搞好地方粮食总量平衡。销区和产区要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按市场规律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机制,销区要积极支持产区发展粮食生产,使产区的粮食有可靠的市场销路,销区调入的粮食有稳定的粮源保障。产销区都要保证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四是管好地方粮油储备。县政府要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达到市政府要求的规模,保证县级储备粮油适销对路,品质优良,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县政府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机制,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县(区)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责。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取得粮食收购市场准入许可证的企业定期审核其准入资格和证书。同时,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要切实履行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管职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并做好基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要组织好对企业亏损的清理审计工作。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外经贸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国资、房管、税务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改革。

 

  (五)荣县、富顺县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总结,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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