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川府函〔1994〕601号文批准发布)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酒类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是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内在要求。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促进我市酒类流通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安全酒。
二、密切配合,建立高效协调的酒类流通管理机制
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市商务、工商、质监、卫生、公安、消防、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协作,通力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和维护好我市的酒类市场秩序。
商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负责实施酒类流通行政许可制度、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查处违反酒类流通行政许可制度、备案登记制度、溯源制度及制售假冒酒、劣质酒等酒类违法行为;统一处理各部门在查处酒类违法案件中没收的酒类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管理,加大对经营假冒酒、仿冒酒和商标侵权等酒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把好流通市场的准入关,依法办理酒类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和年检手续。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从酒类生产源头上把住质量关,对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杜绝劣质酒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酒类经营所涉及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加大对散装酒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及卫生检测报告的酒类产品,应一律予以查封,严禁上市销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酒类产品的专项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酒类流通的执法监督工作,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酒类违法大要案件。对酒类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酒类企业经营、储运过程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酒类流通的消防安全。
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规模以上酒类经营企业的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抽样调查,分析酒类市场发展趋势和动态,指导我市酒类企业的发展。
建立我市酒类流通管理的部门协作机制。商务、工商、质监、卫生、公安、消防、统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在日常检查、案件查处、专项整治等方面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的酒类管理工作。
三、强化管理,促进我市酒类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我市酒类流通的管理,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酒类流通管理的备案登记制度、溯源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对我市范围内从事酒类批发业务、零售国家名白酒或进口酒的酒类经营者(即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继续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对其他从事酒类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酒类经营者的清理和认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要依法严厉查处酒类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利用宣传媒体予以曝光,使制售假冒酒、劣质酒等酒类违法行为无藏身之地;要大力宣传和表扬规范经营、守法经营的酒类经营者,并在有关政策措施上予以倾斜和支持;要加大对我市酒类的重点产销区域、重点餐饮及批发连锁企业和重点酒类商品的检查力度,以酒类批发市场、农贸集市、城乡结合部、车站、码头、大中型餐饮娱乐场所和城市周边度假村等假冒酒、劣质酒易发区域为整治重点,加强酒类流通管理。
酒类经营者要严格守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定,切实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
四、建设队伍,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
(一)加强酒类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酒类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树立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在办理许可证、酒样送检、办案等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酒类行政执法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酒类流通监管制度建设,规范酒类市场管理。要逐步制定和完善酒类流通管理中的信息通报、打假网络、案件督查、案件举报、公开销毁、执法统计等配套办法和措施,构建一套保障有效管理、利于规范市场的酒类流通监管制度体系。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