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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07〕15号)

   日期:2011-07-1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6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以下简称《办法》)是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以来规范全省粮食流通管理的第一部地方行政规章,已于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营造依法管粮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性,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

 

  《办法》是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粮食流通管理实际制定的地方行政规章,在省内对粮食流通管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全省粮食工作的基本规范。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对于提高全社会和广大粮食经营者对《办法》的知晓度,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采取其它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张旗鼓地广泛深入的宣传,为《办法》全面、正确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粮食问题既是事关百姓生活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抓好《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是要搞好学习宣传工作。《办法》已于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安排学习宣传;要将《办法》的学习列入“五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加以贯彻落实。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领导讲话、答记者问、举办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让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晓《办法》的各项规定,增强其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粮食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各区县政府必须克服困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粮食储备任务。要根据《办法》的规定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和质量监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切实把好粮食市场的准入关,认真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政府储备粮质量管理、粮食行政执法、政策性用粮等工作,为本级政府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突发性应急用粮和平抑粮价提供决策参考。要切实保障粮食的军需民用。

 

  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管理,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照无证等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加工产品质量、粮食卫生、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处置国有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具体审批、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和质量监管等配套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财政、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办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建立自贡市粮食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召集粮食、财政、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公安等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解决涉及全市性粮食流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涉粮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为我市的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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