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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05〕2号)

   日期:2011-07-1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5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市粮食生产、需求和流通实际,特制定我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粮食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提高粮食自给率;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市长负责制下的县(区)行政首长责任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粮食安全。

 

  (三)改革的基本思路: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四)改革的步骤和要求: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一)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在总结我市2002年开始实施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制定、公布的收购市场准入条件,积极支持和鼓励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依法入市收购粮食。

 

  (二)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必要时由市政府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高销售价格或最低收购价格。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城乡集市贸易。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粮食流通活动和市场设施建设。抓好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引导粮食经营者入市交易。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城乡集贸市场、粮油零售网点、放心粮油工程和超市等多种形式的粮食市场体系。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对粮食流通实行区域封锁,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市内外相互统一的批发零售粮食市场。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从2004年起,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标准,按照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并不断深化和完善。

 

  (二)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2004年的直接补贴资金占全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40%,以后年度按中央、省政府要求适当逐年增加。县(区)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直接补贴后有缺口的,由市政府综合平衡,调剂使用,如仍有缺口的,经县(区)政府申请,由市政府向省财政厅申请借款解决,申请借款的县(区)政府承担还款责任。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并落实好直接补贴的各项工作,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消化历史包袱,置换国有职工身份,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行新的劳动用工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及地方各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各县(区)政府要重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组建和经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可组建一个粮食购销公司,承担政府粮食储备的主要任务,以此作为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主要手段。粮食购销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可以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对现有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制、改组、改造、兼并、重组或出售。

 

  为了确保政府掌握调控粮食市场的基本载体,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必须合理规划储备仓容布局,保持必要仓储规模,严格现有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并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改善储粮条件。在城区,利用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方式,重点掌握一批粮食加工和粮食经营性企业,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

 

  (三)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在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后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决不允许将经营性亏损转由国家财政负担。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主体和监管职责,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规避此类企业的市场风险转为政府财政风险。政府为调控粮油市场或委托企业代理各项粮油购销政策性业务,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单独列帐,封闭运行,分别由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四)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县(区)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2005年底前要完成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置换工作,解除国有职工的身份,解除国有职工与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分配机制。县(区)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根据有关政策制订明确的安置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安置离退休职工等所需资金有缺口的,按管理级次,分别由市、县(区)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一是由市、县(区)政府多渠道筹集;二是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处置企业划拨土地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经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三是可以在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额内按审批额度安排部分资金;四是欠交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职工可以先移交社保,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筹措其他资金处理。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市、县(区)政府减免税权限内的税费要给予减免支持。政府和有关部门、社区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国有粮食企业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五)妥善处理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为企业深化改革和自主经营消除负担。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在销售中形成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少数县(区)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市级有关部门核实后,价差亏损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和价差亏损挂帐的监管。陈化粮的管理、销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六)规范处理企业历史财务挂帐,解除企业亏损挂帐包袱。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已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财力较好、有条件开始消化本金的县(区),由县(区)消化本金,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息;财力确有困难的县(区),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利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财政负担的利息,由预算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1998年6月1日至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由市审计局牵头按照上级的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等部门配合,按实施方案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确认的各项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限期消化。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次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以及本次审计后销售老库存和老库存中陈化粮的价差亏损,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各级政府储备粮油和调控市场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市、县(区)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粮油购销业务所需资金,要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改制后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的情况下,继续给予支持;对具备收储资格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粮食经营量大、调控能力强、资产负债率低、经营效益好的粮食加工骨干企业,要在收购资金贷款上重点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的配合,自觉接受信贷监管,遵守信贷政策,严禁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多渠道筹集收购资金,各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带头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要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调控市场上起稳定平衡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中起载体作用。

 

  (二)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

 

  (三)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四)强化粮食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我市行政区域的粮食批发商、成品粮食加工或批发企业、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既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在正常情况下的库存常量为月均销售量的20%的规定,必要时,还要执行省政府对上述企业制定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限制。违者按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市政府批准,各县区要监督粮食批发和零售企业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粮食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市级有关部门应定期监测并发布全市重要粮食品种的市场价格信息。

 

  (五)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者,包括收购、批发、加工、零售等都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报表。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质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县(区)不得擅自将包括耕地在内的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业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在加大农业结构调整中,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牧则牧”的原则,提高我市农业的综合效益。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健全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县(区)级粮食储备等方式进行调节;当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经批准销售或收购市级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按照国务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的要求,我市地方粮食储备建立6万吨,各县(区)的具体粮食储备数量另行下达。

 

  改进和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市粮食局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级储备粮的采购、存储、轮换负总责。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管。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责任分明、高效灵活、调控有力、搞活增值、费用节省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安全可靠,管理规范。

 

  (三)继续实行市对县(区)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县(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

 

  (四)按照大粮食、大市场、大流通的原则,搞活流通,保障市场供应。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县(区)政府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五)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完善有关配套规章,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的协调,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在市政府宏观调控下,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完善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区)长责任制。市长对全市粮食产需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目标责任分解到县(区)长。县(区)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高度重视发展粮食生产,保证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自给率,保障本区域粮食安全。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合理确定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和方式,做好直接补贴工作的落实。三是搞好地方粮食总量平衡,按照互利互惠原则,巩固和发展与产区已经建立的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确保我市粮食的调入有稳定的粮源保障。四是管好各级储备粮油,确保中央、省政府在攀的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可靠,保证地方储备粮油达到省政府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油适销对路,品质优良,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县(区)长应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辖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落实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等问题。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市场准入许可证的企业要对其准入资格和证书进行定期审核。同时继续做好军粮、退耕(牧)还林(草)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四)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要组织好对企业亏损的清理审计工作。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土、国资、房管、税务等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改革。

 

  (五)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总结,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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