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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194号)

   日期:2011-07-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7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奶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48号)文件精神,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从源头上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维护奶农合法利益,促进我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普查,摸清底数

 

  (一)摸清奶站情况。各区县要迅速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基层,摸清辖区内所有奶站的设立模式、所有者性质、经营类型、日收奶量、挤奶方式等情况,做到一站一表,登记造册。对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等独立于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区之外的营利性奶站,要重点清查,不留死角。

 

  (二)摸清奶牛养殖场(户)情况。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奶牛养殖场(户)所在地、业主姓名、饲养奶牛数、产奶牛数、日产奶量、生鲜奶销售方式、销售量进行登记造册,做到一户一册,建立档案。

 

  调查摸底工作要在10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已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的要按要求再次进行核实。

 

  二、强化抽检,严厉查处

 

  (一)对各奶站收购和销售的生鲜奶以及各奶牛养殖场(户)生产的生鲜奶定期开展以三聚氰胺为代表的质量抽检。

 

  (二)市、区县要设立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增加投入,添置必要设备设施,增强检测手段和能力。同时,积极开展抽样及检测技术培训,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及时。

 

  (三)各奶站必须自行对生鲜奶常规项目进行日常检测,保证生鲜奶质量。

 

  (四)对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确认含有三聚氰胺的生鲜牛奶,要坚决监督销毁,严禁出售。对出现问题的奶站要在24小时内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畜牧局 联系人:魏红,联系电话:3191114)。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一)实施质量监督员制度

 

  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确定奶源质量监督员,并向本地所有奶站派驻质量监督员,对奶站生鲜奶收购进行全过程监管;同时明确奶牛养殖场(户)质量监督员。各收奶站也要确定质量检测人员。

 

  (二)建立奶源生产管理制度

 

  各奶站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生鲜奶购销台帐、收售奶记录、设备消毒、生鲜奶质量自检等制度。各级要建立奶站监管制度,形成监督检查、例行监测、质量监督员工作规范等制度,将奶站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建立奶牛养殖场(户)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奶牛免疫记录、防疫治疗记录、产奶记录、饲料来源、兽药使用情况等档案。

 

  (三)推行产品质量承诺制度

 

  各级要在饲料兽药生产经销企业、奶牛养殖场(户)、奶站中积极推行产品质量承诺制度,签订产品质量承诺书,确保在产品中不违规添加、使用违禁物品。

 

  四、加大扶持力度,保护奶农利益

 

  各级要加快落实奶牛良种补贴政策,提高奶牛良种化水平,积极推进奶牛保险工作。如果发生倒奶、杀牛或卖牛现象,各级政府应采取保护价收购、补贴等积极方式,千方百计推动全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全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立即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奶站和奶牛养殖场(户)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认真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及隶属关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将监管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环节、落实到个人。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追究责任;对整治工作不力,负有监管责任的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牵头落实的职能作用,密切与质监、工商、经委、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以及企业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及时、果断、有效、有序地解决好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省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保证监管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的正面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坚决制止各种不实炒作,及时、主动、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效果,及时曝光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同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及时了解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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