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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乐府办发〔2008〕53号)

   日期:2011-07-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19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重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实行定点屠宰,扭转了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无序竞争的局面,走上了依法监管的轨道,猪肉质量明显提高。但是,我市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屠宰加工企业机械化水平偏低,定点屠宰厂(场)生产规模偏小,数量偏多,生产设施简陋,管理水平较低,生猪屠宰管理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条例》的重新修订实施,标志着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贯彻落实好《条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08〕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深入宣传《条例》,提高思想认识

 

  我市是生猪养殖、消费、外销大市,猪肉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强化肉品安全管理的有力保证,有利于构建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有利于提高生猪屠宰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精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一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二是要大力抓好生猪屠宰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一支高效、勤政、精干的生猪屠宰管理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水平。三是要不断加强经营业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规范管理,增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猪肉产品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

 

  二、精心组织,抓好生猪屠宰厂(场)清理、换证(牌)工作

 

  《条例》提高了生猪屠宰厂(场)审批权限,建立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退出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和要求,自8月1日起180日内完成检查换证工作。换证工作要严格执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规定,提供优质、高效、廉政的行政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商务、畜牧、工商等相关部门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一次检查、清理,组织企业申请换证,9月底前完成清理和申报换证工作。10月份,市政府将组织商务、卫生、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一次综合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例》中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设置规划的,予以保留,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对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换证(牌)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并报省政府备案。

 

  三、科学规划,提升生猪屠宰加工水平

 

  按照《条例》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构建我市市级城市、县级城市、乡镇等三个层次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生猪定点屠宰布局框架,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促进生猪屠宰行业、肉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商务、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地域实际,提出县城、乡镇定点屠宰企业及边远山区小型屠宰点设置规划建议书,于10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抄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要按照“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及时会同畜牧、环保等部门研究各县(市、区)规划设置建议,编制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分工协作,抓好屠宰行业和猪肉市场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定期研究,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猪肉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场),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疫、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及兽药违禁药物的监测,依法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违法违规案件。环保部门负责严格审定屠宰厂(场)废水排放达标,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对屠宰废水排入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内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清理排查,限期关闭排污口,不能解决废水排放的屠宰厂(场)应限期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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