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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乐府办发〔2010〕25号)

   日期:2011-07-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56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目标与实施步骤

 

  (一)工作目标。通过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加快农产品重点流通环节和重点销售网点质量检测;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推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和标识管理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全市蔬菜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并稳定在96%以上,定点屠宰场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并稳定在 99 %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实施步骤。试点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在市中区和峨眉山市试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扩大试点阶段:2011年12月31日前,在夹江县、犍为县、马边彝族自治县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全面实行阶段:2012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全面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范围

 

  县级以上主要城区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准入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三、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我市入市销售的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上述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

 

  4.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可不检单独划定区域交易,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四、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制度,规范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础工作。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配套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凡未取得认证的产品,由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二是实施包装与标识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鼓励农产品包装销售,逐步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三是健全例行监测制度。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开展以蔬菜、猪肉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四是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堂、饭店等应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五是推行质量追溯制度。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六是建立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大经费投入,明确经费投入渠道。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产品市场准入所需检测设备购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鼓励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企业、市场等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等基础建设的投入。

 

  (三)健全检验检测体系。按照“完善市级,健全县级,发展产地和市场”的总体思路,逐步建成以市级农产品(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为龙头,以县级检测站为骨干,以产地和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大型农贸市场)检测点为辅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市级检测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检测设备,增强检测能力,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检测水平,真正发挥其龙头作用,为掌控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检测站,购置检测设备,加强本辖区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要购买速测设备,建立检测点,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开展自检,实施有效监控。各检测站点要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设备情况和检测人员情况等。市级检测中心要定期对全市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能力验证和考核,确保检测水平和质量。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确保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全覆盖。在乡、镇和农产品集中产地村设立由地方政府承担费用的农产品质量专(兼)职监管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五)严厉打击场外交易行为。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一些地方非法渠道的农产品会在市场周边形成场外交易。城管、工商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管场外周边情况,对农产品场外交易行为,坚决从严从快予以取缔。

 

  (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观念,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认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把农产品市场准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水产、商务、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财政、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农业产业发展服务指导工作,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分别负责对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开展农产品检疫检测工作,加快监管队伍、检疫检测机构建设;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饭店、餐馆和各类食堂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的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农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和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农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指导市场主体方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制度,依法处理、处罚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违法农产品的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准入工作所需的设备、仪器购置、人员培训、产品抽检等必要经费,并将市场准入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街头流动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工作。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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