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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09〕41号)

   日期:2011-07-2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8〕2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达州市市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品质检测、轮换费用标准和贷款管理及执行时间,比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28号文件精神,及时建立并完善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8〕28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我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由于近两年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基层承储企业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轮换周期较短;轮换费用上升;市场粮价波动较大,企业难以准确把握轮换时机;个别地方轮换贷款难等。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不出现粮食陈化,切实满足省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完善《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如下修改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限计算,正常储存年限:内地稻谷2-3年,小麦3-4年;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凉山州安宁河流域地区按内地储存年限执行)稻谷3-4年,大米2-3年,小麦(含青稞)4-5年。

 

  二、品质检测。省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储存品质检测评价指标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执行。凡达到正常储存上限之年,由所在地市(州)粮食局负责按有关规定抽样送四川省粮油中心监测站进行质量鉴定,其检测费用由承储企业负担。对鉴定为宜存粮食的则延缓至下年度轮换,对鉴定为不宜存粮食的须安排在当年轮换。送检时间为当年的3月和7月。

 

  三、轮换费用标准。稻谷:轮换周期为2年的,每斤补贴0.05元;轮换周期为3年的,每斤补贴0.09元;轮换周期为4年的,每斤补贴0.12元。小麦:轮换周期为3年的,每斤补贴0.05元;轮换周期为4年的,每斤补贴0.05元;轮换周期为5年的,每斤补贴0.06元。在一个轮换期内,轮换费用实行预拨,轮换工作开展初期预拨80%,待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

 

  四、省财政厅委托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局代理拨付所在地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和监督管理工作。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粮食局要切实加强对省级储备粮食的实物管理。

 

  五、贷款管理。基层农业发展银行按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并按农发行有关贷款规定及时发放省级储备粮轮换贷款。

 

  六、执行时间。上述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和完善。本次完善内容没有涉及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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