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8号)、《2009年云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了全面查清西双版纳州辖区内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全州粮食安全,按照云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2009年西双版纳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景洪直属库)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2007年和2008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我州选择西双版纳望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椰象粮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洪市坤兴源经营部、景洪市普文镇德丰大米加工厂、勐腊精谷边贸有限公司等5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为组长,州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粮食局、质监局、农发行、中储粮景洪直属库参加的西双版纳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西双版纳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州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清仓查库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制定州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全州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市,并指导各县(市)组织实施自查。四是汇总全州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
同时从州、县(市)有关部门和中储粮景洪直属库、云南景洪国家粮食储备库抽调精干人员成立4个清仓查库普查组,代表州政府开展粮食清仓查库普查工作,同时完成辖区内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典型调查。邀请人大代表2人、政协委员2人参加,人员名单分别由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提出,对普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一组:州发改委却建明副主任为组长,州粮食局、州农业局、中储粮景洪直属库、景洪市农发行各抽调1人组成,邀请人大代表1人,负责对勐海县辖区内所有粮食库存进行检查。
第二组:州粮食局胡志忠副局长为组长,州统计局,州质监局,勐腊县粮食局、农发行,云南景洪国家粮食储备库各抽调1人组成,邀请政协委员1人参加,负责对景洪市除中储粮景洪直属库、云南景洪国家粮食储备库以外的所有粮食库存进行普查。
第三组:州农发行李建昆副行长为组长,州粮食局、州监察局、景洪市粮食局、勐海县粮食局各抽调1人组成,邀请政协委员1人参加,负责对勐腊县辖区内所有粮食库存进行普查。
第四组:州财政局王琴芬副局长为组长,州粮食局、州审计局、勐海县农发行各抽调1人组成,邀请人大代表1人,负责对中储粮景洪直属库、云南景洪国家粮食储备库进行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粮食局、质监局、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国家、省、州抽调的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二)“两库”(中储粮景洪直属库和云南景洪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称“两库”)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储存于辖区内“两库”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自查汇总。州级普查从“两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企业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州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市)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县(市)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州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州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清仓查库资料为线索,对全州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由省级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州级普查和县(市)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省级复查要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深入检查,并对州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抽调参加州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的普查工作,从国有粮食企业抽调参加州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的普查工作;从州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州的复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均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和下发本县(市)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2009年3月20日前报州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完成全省参加省级复查、州(市)级普查和县级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全国实施方案、《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年3月下旬,县(市)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具体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检斤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县(市)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6日—12日,州级四个普查组按省联席会议下达的储备粮和商品粮承储库点信息资料分别对景洪、勐海、勐腊行政区域内及两库的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由相应的普查组随同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完成。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样品就近送普洱市检验。普查结果应汇总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由联席会议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4月20日前,县(市)完成自查相关报表和工作报告的上报工作。5月10日前,州级完成普查工作相关报表和工作报告的上报工作。6月5日前,州、县(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县(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州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县(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并在每个阶段做好督促和整改。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州、县(市)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州级普查分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名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州、县(市)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州级财政安排落实州本级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初步审核,并向州财政局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发生的必要开支,按照我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县(市)财政负担,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清仓查库经费负担、拨付和管理等事项,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记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