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
良种在农业生产发展中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科技兴农、良种先行,加快种子产业发展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根据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按照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二、工作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全面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为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新的贡献。
(二)认真搞好清产核资,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州级和各县市种子站(公司)均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国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现有资产和存在的债务,按经营性债务、政策性债务、固定资产投入债务划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置。
(三)剥离种子生产经营职能。州、县市级种子站(公司)均属站司一体的事业单位,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为满足农业生产需要,集种子技术服务、种子管理、种子生产经营三位一体的种子管理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农业及其产品市场竞争日趋国际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鉴于我州的种子生产经营起步晚、基础设施薄弱、种子市场发育程度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没有积累、周转金缺乏、大部分县市种子站(公司)不具备《种子法》规定成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种子管理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难度大等情况,将种子管理职能和种子经营职能彻底分开,分别成立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经营机构;对不具备种子经营条件和能力的种子站(公司),取消“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体制,彻底将种子生产经营职能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注销种子公司,在不扩编、不增人的前提下,将原有事业性质的种子站(公司)整建制转为种子管理站,行使种子管理和种子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职能。对已具备种子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的种子站(公司),按站司职能分离的原则,种子工作政事、政企分离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中入股、参股、兼职和领取报酬。
(四)做好有关人员善后工作。种子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出来后,在不增人、不扩编的前提下,现有种子站(公司)事业在编的人员主要充实和加强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富余人员在农业系统内部妥善安置,原身份不变。自本文下达之日起,种子管理站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和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五)鼓励现有国有种子事业单位人员辞职领办、创办或加盟种子企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办理, 辞职金参照大政发(2002)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培育种子市场主体,满足种子供应。政府制定扶持政策,在符合《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所有制种子企业,使其成为种子市场供应的主体。目前种子市场发育好、已有民营种子企业和个体代销户的县市,由其承担种子供应服务。对于没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外地种子企业又不愿进入,不能满足当地种子供应的县,由农技推广机构与外地具有种子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协商委托代销事宜,承担本地的良种供应工作。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七)健全种子管理机构。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使种子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既适应农业生产及种业发展需要,又符合“精简、高效”的要求。
(八)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种子管理机构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和授权管理种子工作的机构,是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切实抓好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和良种推广,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农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种业信息统计分析及服务等工作。
(九)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培养技术强、精通法规,熟悉市场经济的种子管理队伍。
(十)保障种子管理经费。种子管理是政府支持农业的公益性职能,种子管理机构要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种子质量监督、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技术推广等所必须的经费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检测设备、工作用车,确保种子管理机构在开展市场和质量监管等方面顺利开展工作。
四、加强种子监管
(十一)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在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要严格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时,要依照《种子法》相关规定,对办理注册登记需具备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十二)实行新品种试种制度。根据我州气候特点,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所推广或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含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未种植过的地区销售前,应当在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证明其适应性后方可在当地销售。
(十三)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书面告知制度。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应当将当年所生产经营的种子书面告知当地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对区域内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凡是在大理州境内进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企业,要将生产许可证件、生产技术负责人、生产组合名称、生产地点、生产方案、质量控制记录等资料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各县(市)种子管理部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凡是在大理州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企业(含代销户),要建立进销货档案,即“两票”、“两帐”、“一书”、“一卡”制度,也就是要有进货发票、销货发票、进货台帐、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书和信誉卡,并以此建立经营档案,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五)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农业、工商、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种子市场及种子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根据种子市场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在关键季节对主要品种、主要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五、完善备荒种子储备、种业信息统计工作。
各县市要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为确保灾害发生时农业生产用种需要,县市农业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要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工作,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承担种子储备任务,并由本级财政给予必要的储备资金补助。各县市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种子基础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结合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加强种子信息统计工作,服务农民、服务企业、并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要求各县市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