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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仓储设施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174号)

   日期:2011-08-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3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根据2009年11月2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粮食仓储设施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9〕16号)要求,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粮食部门组织了为期一周的粮食仓储设施及储粮安全专项检查,现状为:1.我市现有粮食仓房349栋,折合为仓容量29万吨,其中分布在市直企业60栋,仓容量10万吨;在区(市)县289栋,仓容量19万吨;2.现有粮食仓房大多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为满足当时粮食收购需要,点多、分散、容量小、投入不足,多为木板和砖木结构,由于年久失修,损毁严重。截止2009年底,有98栋粮仓(仓容量7万吨)已达到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有205栋粮仓(仓容量14万吨)出现了不同程度裂痕和破损,有较大安全隐患,急需维修改造,有228栋粮仓分散在乡村,利用率低,大多闲置,有的已转租,管理不规范。

 

  以上现状显示:1.我市现有粮仓总体陈旧老化,破损严重,完好率差,使用率低,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2.粮仓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管理难度大,很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粮食安全保障的需要;3.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的20多年里,基本没有新建粮仓和安排专项维修改造资金,仓房设施简陋,设备不配套,无法配置科学储粮设施,安全隐患大;4.由于粮食市场放开,粮食行政职能转变,有的地方对粮仓的管理、使用安全不够重视。对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阳市粮食局要立即行动起来,对所属范围内的粮仓设施和储粮安全安全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专项检查,对以下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按照建筑规范,对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仓房,应立即报废拆除;

 

  2.对未达到建筑设计报废时限但有安全隐患的仓房,应立即请专业部门提出整改方案,限期完成隐患整改;

 

  3.对储存有粮食的仓容,一定要按照设计或检测要求,规范储粮,杜绝超设计标准储粮;

 

  4.在储存、收购、转运粮食过程中,要先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严格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5.对检查当中发现的危险仓房要明确专人监控、专人管理,制定隐患监控措施,设置安全提示牌,杜绝人员进出,避免发生意外;

 

  6.对闲置仓房,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规范使用;

 

  7.按照粮食流通和安全保障需要,各地要对粮食仓储设施做好科学规划和布局,加大投入,逐步改善,以适应粮食业务发展和粮食安全保障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粮食仓储设施和储粮安全监管力度,督促指导各粮食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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