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制定的《2007年格尔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2007年格尔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得到明显好转。但是,我市食品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分布于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部分食品经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商店、小作坊、小餐馆等)企业存在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需求,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2007年青海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7〕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力争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综合监管网络、流通体制、诚信体系、农村牧区信息报告和问责制度建设,以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进一步治理食品污染源头,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园内和学校周边的流动食品摊点,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和农牧民自办宴席的监管,使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明显下降,农牧区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农牧民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
二、整治重点和内容
(一)整治重点
重点品种:老五类(大米、小麦粉、酱油、食醋、食用植物油),新十类(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后十三类(糖果食品、茶叶(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禽蛋制品、可可食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食品。
重点环节: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四个环节。
重点区域:农村集镇、城乡接合部、食品批发市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
重点对象: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商店、小食店、小作坊、小餐馆、农村自办宴席(群体性聚餐)集体用餐等。
重点时段和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和大型活动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六一、国庆、中秋节、中国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暨盐湖旅游文化艺术节)。
(二)具体整治内容和工作分工
1、农(畜)产品全程监管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
参与部门: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
——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农资购销高峰季节,加强对农药、兽药、抗生素、激素、化肥、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建立和完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进销台帐管理制度,加强对高毒农药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抓好农产品例行监测及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使用情况,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发生及防治情况,收获、屠宰的日期等内容的农产品生产纪录,并督促农产品采用包装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按规定标明添加剂名称。依法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定期对生产中或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依法及时发布相关检测信息。鼓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与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推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积极开展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等环节的监管,使农产品准入与准出制度紧密联结,做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在市场销售,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生产基地的建设。加大良好农业规范(GAP)系列国家标准的实施力度,切实抓好农业标准化试点,按照生产基地规模化、产地环境无害化、生产加工规范化、产品流通标识化、质量管理制度化和生产经营产业化的要求,把实施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认证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专项监测与认证的抽查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假冒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获证企业的合法利益。
——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对牲畜实行标识制和畜禽定点屠宰的管理,严格生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开展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依法关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
2、生产加工环节整治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参与部门:市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民宗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坚持打假与扶优、整治与帮扶相结合,全面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加强从业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结合7类食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市场准入要求,继续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加工点、重点加工户及其加工的食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项分解责任落实到属地相关部门。
——加强无证企业整治。依法打击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严把发证审查关,健全食品企业电子档案,大力推进和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坚决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抽查。围绕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对生产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肉及肉制品、豆制品、饮料、禽蛋制品、糕点、瓶(桶)装水、蜂产品、食盐、保健品和儿童食品等重点行业的高风险食品开展专项抽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
——加强食品添加剂物质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重视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工作,随时了解食品质量安全动态;全面推进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规范食品标签标识;深入开展对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安全问题的风险监控工作,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健全食品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严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组织实施传统特色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加强食品认证标志执法监督,建立完善食品标签监管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
——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使用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标示标注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等直接接触食品的产品,必须在其包装或产品上明示“食品用”标示。
3、整顿规范食品流通秩序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参与部门:市经贸委、质监局、公安局、卫生局、民宗局、盐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开展重点品质、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品种的监管力度,重点抓好推行食品准入制度,保障食品质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病死畜禽制品、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查处利用农村作掩护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
——加大农牧区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农牧区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落实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督促食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把好食品流通准入关。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发现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农牧区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提高农家店经营食品的连锁配送比例,促进农牧区食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健康发展。
——加大食品消费维权力度。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网络的监督作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大力推进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进农村工作,在农牧区建立、扩大和完善“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及时受理农牧区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发挥广大群众对农牧区食品市场的监督作用,维护农牧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合法权益。
——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一要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进一步清理规范主体资格,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要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大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主体的重点监管。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
——加大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强化日常监测和强制检测。
4、餐饮消费监管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参与部门:市教育局、工商局、质监局、经贸委、民宗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不按要求进行公用餐具清洗消毒等行为。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工作程序,积极推进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工作,按期年检,切实加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推进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改进和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督,将卫生许可证制度及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的自律意识。
——严格农牧区餐饮管理,预防和减少食品中毒。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卫生问题,加强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对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酒类、熟食制品、散装食用油等品种加强重点监督监测。特别要对农牧区集体聚餐和小餐馆,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工作,重点开展对面粉、肉及肉制品、糕点、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酒类、瓶(桶)装水、蜂产品、饮料、豆制品、禽蛋制品、水产加工品、食盐、蜜饯、食用植物油等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固定经营时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早市、夜市及食品摊贩的卫生状况进行专项治理,保证人们群众的饮食安全。
——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和在农牧区市场制售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监督检查,保障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誉,维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清真食品的监管监制程序,结合“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
5、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专项整治
参与单位: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把保健品、化妆品注册关和广告主体关、品种关、内容关、审批程序关,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虚假广告一查到底。
——把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与保健品、化妆品抽验相结合,加强对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和抽验,凡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从重查处;重点检查保健品、化妆品原料采购和使用情况,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销售索证索票情况,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行为。
——加大宣传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积极引导媒体依法规范广告发布工作,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品、化妆品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三、整治时间安排
从2007年5月至2007年11月。采取部门牵头、联合执法的形式,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专项整治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6月至10)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围绕具体整治重点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害有毒等食品的违法行为,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实行每项整治有计划、有督查、有总结。各部门牵头的专项整治工作结束时,要及时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须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11月中旬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难点重点,加大整治力度,继续推进和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青海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2007年的食品安全工作中,要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工作,努力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销售、餐饮业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劣和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今年全市各行委要把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到街道、社区、乡镇、行政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继续开展目标责任书的考核评价工作。
(二)认真研究食品安全工作规律,认清形势,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针对性的问题
一是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二是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取得的经验和不足,结合市情,针对假劣食品向农牧区流入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要不断巩固和扩大基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网络体系,发挥已建成的市、区、乡(镇)、村(牧委会、社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员的作用。三是在2007年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要坚持把农牧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列入市、区、乡(镇)、村(牧委会、社区)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四是在全市推广《食品安全事件村委会报告及问责制》,为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置农牧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打好基层。
(三)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完善机构建设
1、建立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对所辖区域政府以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利用抽验等科学评估手段,对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客观评估当地食品安全及其监管工作的基本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和问题企业、问题品种,促进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扎实有效地开展。
2、完善机构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在完善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市、区、乡(镇、街道)、村(牧委会、社区)四级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农牧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和问责制度,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应对能力,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进一步推进“万村千乡工程”(建设改造遍布全国万村千乡的40万家连锁农家店,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便捷、安全、实惠消费),做好农牧区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结合培育一批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的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示范店”。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乡”建设,可选择基础较好的乡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活动,为农牧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消费、便捷消费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4、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将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和相关专、兼职监管人员的开支;增加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防范于未然。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设。按照《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的要求,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持续不断的、经常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要广泛开展针对农牧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活动。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学校、食品协会、学会等各类主体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
2、采取灵活方式,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继续开展“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要深化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编写农牧区实用的通俗易懂的多种文字的食品安全知识读本;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四进七个一”活动(即:进村庄、进农户、进课堂、进工厂,每个村有一个饮食安全知识宣传栏、一个信息上报点、一块食品安全温馨提示牌、每个村有一本饮食知识小册子、农村学校每学期开辟一堂饮食用药安全课、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每年组织到工厂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到农牧区、社区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农牧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3、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素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让消费者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的基本方法、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依法及时查处制售有害食品案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监管工作重心下移,采取有效措施对城乡结合部、农牧区食品各环节加大检查频次和覆盖面,依法及时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各级执法部门要与司法部门加强执法衔接,对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
(六)坚决遏止非法食品生产加工问题
市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结合新13类食品强制准入的时限,组织开展“五小”(小餐馆、小旅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洗衣店、小超市)行业的整治工作。在开展食品安全整治百千万工程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地区,以及生产环境脏、乱、差和生产“三无”(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的企业,要大力进行整治,力争取得实效。
(七)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投入
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都要逐年增加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积极工作,多方争取工作经费,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八)深化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1、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抓好规范食品安全制度、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实行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2、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协调,会同各成员单位,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参加诚信体系建设的企业范围,深化诚信建设的信用文本、信用等级设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