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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11〕295号)

   日期:2011-08-1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91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通知要求, 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我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大力整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行为,全面提高我市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各族群众食用安全肉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和经营、养殖和屠宰、肉品加工和流通以及餐饮等环节的秩序,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生猪、肉牛、肉羊在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现象,确保各族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帐,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经委要抓紧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经委、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

 

  农牧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切实摸清底数,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

 

  商务部门要加强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牲畜进场查验、牲畜来源和牲畜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牧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牲畜,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牲畜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

 

  质检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

 

  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四、整治时间:

 

  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中旬)。

 

  在全市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整治目标,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下旬—2011年12月)。

 

  各区(县)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2012年2月)。

 

  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农业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我市的检查验收方案。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委、公安、监察、农牧、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尚未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各环节监管职责的,要尽快明确细化;已经明确的,要抓紧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等重点环节,尤其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牲畜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牲畜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督导检查

 

  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委、公安、监察、农牧、商务、卫生、工商、质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按照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各区(县)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对宰前“瘦肉精”检测工作和责任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发生严重“瘦肉精”中毒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在2012年2月前要做好迎接自治区检查的工作准备。

 

  专项整治工作展开后,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方案要求在每月30号将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阶段进展情况上报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瘦肉精”专项整治情况表》(附件2)汇总结果于2012年2月2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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