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以及2005年度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工作,进而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范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提高保健食品的生产质量,我局将对本市范围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以下简称:GMP)的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均须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二、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的审查工作自2005年8月15日起启动,由我局受理中心(河南南路288号怡丰大厦一楼大厅)进行受理。
三、凡在2005年7月31日前已领取有效的《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8月15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企业的换发新证和GMP审查申请,审查合格后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GMP审查,其结果为基本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6个月内整改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将核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保健食品的生产,可委托符合GMP的企业生产。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
五、自2005年8月15日起,新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GMP审查合格,方可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
六、凡接受转让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且符合GMP的企业。
七、凡委托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接受委托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通过GMP审查合格的企业。
八、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的审核工作,由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组织实施,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及相关的局直属单位、业务处室协助配合。
全体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GMP评价准则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工作的优质高效。
附件:1、《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