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食安办[2011]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涉农区县要在组织对农村食品市场排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应监管措施。
附件: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食安办[2011]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涉农区县要在组织对农村食品市场排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应监管措施。
附件: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