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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12〕87 号)

   日期:2013-01-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6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16日


  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3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现代农业,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农业优势产业基地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整体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

  着力构建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全市县区和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全覆盖。紧紧围绕“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度,进一步将监管责任重心下移,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推进特色优势产业标准化生产发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确保全市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例行监测(速测法)样品合格率平均达到96%以上,水产品产地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9%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建立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2012年11月底前全市县(区)、乡镇(涉农办事处)要完成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确保做到“六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和有经费。市级要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可依托现有农业技术推广和水产畜牧兽医机构,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等措施推进建设,有条件和工作任务重的地方也可以独立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和人员聘用制度,每个乡镇(涉农办事处)至少设置2—3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二是完善监测职能。进一步明确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的公益性定位,明确职能,落实人员。

  (二)强化监管能力建设。一是完善检测能力建设。重点建设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加快建设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推进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考核认可工作,开展质检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提高依法依规检测能力和水平;二是制定建设方案。加快制定县乡两级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方案,尽快为县(区)、开发区和涉农乡镇(办事处)配备快速检测所需的交通工具、检测设备、工作用房(办公用房和检测用房不少于40㎡)和运行经费;三是抓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及强化进出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四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引导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市场主体开办者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员,负责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本经营场所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自检工作;五是强化检测培训。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和检测人员技术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

  (三)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一是强化主体责任。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和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和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为依托,建立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承诺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单位和农户,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公示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二是开展质量追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推广“五个统一”(即统一品牌和包装标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统一建立生产档案记录、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管理);三是开展诚信建设。开展农产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扶持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相应监管制度。一是推行准入制度。积极推行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贸批零市场、大型超市等市场管理,对包装农产品实行入市备案、标签标识、定期检查、索证索票等制度,探索对未包装的初级农产品实行入市备案、检验检测合格后上市制度;二是加强农药监管。探索实行农药实名购买制度,推进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农药经营备案,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溯源管理;三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在农业、食品监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对非法制销禁用农兽药、滥用高毒农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实行举报奖励。

  (五)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一是加快农业标准应用。加快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构建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市县两级以制定大宗和特色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重点,将农业生产标准转化为符合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和明白纸,加快农业技术标准推广应用;二是推进“菜篮子”标准园建设。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大力开展大宗特色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深入推进标准菜园、果园、茶园、养殖场示范等“菜篮子”标准园建设;三是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创建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活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整体提升标准化水平;四是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等“三品一标”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登记工作,强化证后监管。

  (六)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一是依法监管。依法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办证条件,强化证后监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登记证、营业执照;二是加强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贮存和使用禁用农兽药行为,严查在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用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和在水溶肥料中违规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行为;三是加强指导。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标准使用农药兽药,严格遵守禁用、限用高毒农药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在养殖环节使用违禁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四是抓好防治。大力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农业防治等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农资配送工作。

  (七)加强产地环境监管。一是抓产地监测。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划分农产品产地安全区域,并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布设定点监测点位,开展定期定点监测;二是抓产地监管。重点加强对重金属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对用于农业生产的垃圾、污泥、农用薄膜、农用包装物等废弃物污染农田的监管,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落实相应的废弃物排放制度;三是抓治理修复。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的治理修复工作。

  (八)强化产品监督检测。一是建立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严格规范监测行为,逐步扩大监测种类品种和监测参数,例行监测工作以主要生产基地为重点,确保所有“菜篮子”主产基地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重点季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以及重大活动期间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二是开展“检打联动”。加强会商分析,强化“检打联动”,对检测农兽药超标的农产品,要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并督促各县(区)各部门对产地和经营者进行追溯和依法查处;三是制定监测方案。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制订适宜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监测制度及监测方案,对风险隐患实施全天候、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努力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九)深入推进专项整治。一是开展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种植业要以禁限用高毒农药为重点,强化监管;养殖业要继续以“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物品为重点强化监管;二是开展农资打假行动。在春耕、夏播、秋冬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查办制售假劣农资和违禁物品的大案要案,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三是建立监督制度。市县两级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制度,针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重点,强化执法,专项整治。

  (十)强化应急能力建设。一是制定应急预案。市县两级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针对本地实际,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二是强化信息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处置和发布等工作制度,全面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动态;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联动、协查、协作机制,第一时间通报情况,预防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按照“依法、科学、有力、有序”的应急处置原则,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四是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市农产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由于我市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差,标准化水平不高,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农产品安全隐患仍然没有消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落实责任,进一步抓好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宣传工作,推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加强领导。一是建立领导负责制。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主要领导同志亲手抓,分管领导同志直接负责的工作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解决县(区)及涉农乡镇(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等事宜,确保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和有经费;二是建立监管机制。要充分利用县乡两级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水产畜牧兽医机构进行建设,并与加强村级“两委”建设相结合,提倡由乡镇政府农业助理员兼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村“两委”干部兼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在机构设置及人员聘请过程中应注意有关文件材料的完善归档。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完善综合协调机制,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三是强化乡村监管责任。进一步将监管责任重心下移,强化乡(镇)政府、村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确保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机构设置,明确职责。

  (三)明确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工商、质监、公安、商务、卫生、林业、粮食、安监、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实行对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全程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有力、有序和有效。

  (四)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持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费投入,重点支持监管机构建设、条件建设、队伍建设、技术培训、农业标准化、农业投入品监管、风险监测、专项整治和执法办案等,特别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必须的交通工具、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和运行费用等投入,使各级监管部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五)加强督查。一是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切实抓紧实施;二是实行绩效考核。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任务、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并对各县(区)、乡(镇)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制定奖惩制度。制定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追究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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